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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峰:汉晋时期的黄簿与黄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18 10:17:00 阅读量:

汉晋时期的黄簿与黄籍*
 
韩树峰
 
 
[内容提要] 虎溪山“黄簿”原名并非黄簿,其性质亦非户籍,而是沅陵侯国的上计簿。目前所见走马楼黄簿同样不属于户籍,内容亦不如西晋黄籍复杂,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自殷商以后,崇黄逐渐成为古人观念中的一种历史沉淀,黄簿、黄籍之“黄”则是这种崇黄情结的反映,与汉晋间政权采用土德没有必然联系。西晋时期,一些重要的文书以黄纸为书写材料,面对此种压力,政府以简牍书写重要文书时,将非黄色简牍如白色木牍染成黄色,黄籍之“黄”因此也具有了具体颜色的含义。“黄”的二重含义表明,西晋黄籍指书写于黄色简牍之上的重要簿籍,户籍只是其组成部分之一。《晋令》中的黄籍甚至不包括户籍,而是指户籍以外的其他户口文书,学界将其与户籍等同,导致令文的解读存在诸多矛盾。面对户口存在的诸多问题,东晋初期对户籍制度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革,此前一般户口文书的内容和功能为户籍文书所吸收,自此至南朝,黄籍与户籍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
[关键词] 黄簿  黄籍  崇黄  土德  户籍
[作者简介] 韩树峰,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发表信息] 本文发表于《史学月刊》2016年第9期。
 
《太平御览》卷六○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①]令文中黄籍涉及的一些问题,学界讨论颇多,其中既有定论,也有歧义,概括说来,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黄籍的性质。对此学界已有定论,即:黄籍就是户籍。第二,黄籍之“黄”的含义。或认为指具体的黄色,或认为只是一个抽象词汇,象征中央或土德。第三,黄籍的书写材料。或认为是简牍,或认为是纸张。在笔者看来,所谓黄籍是户籍的定论未必正确,这一问题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而有歧义者也有继续补充、完善的余地。近些年来,沅陵虎溪山汉简和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又出现了“黄簿”这个概念,也许由于簿、籍相近的原因,学界一般将其直接等同于黄籍,但是,如此简单地对待黄簿与黄籍的关系,未必没有疑问。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讨论如下几个问题:一、汉、吴黄簿的性质;二、黄簿、黄籍之“黄”的含义;第三、两晋南朝黄籍与户籍关系的变迁。至于黄籍的书写材料,我赞同简牍说,亦无补充,在此从略。
 
一  虎溪山黄簿的真伪与走马楼黄簿的性质
 
“黄簿”一词,秦汉魏晋传世文献无载,仅见于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竹简及走马楼吴简。对于汉、吴黄簿,学界多视为户籍,并与晋令中的黄籍等同。[②]不过,黄簿与黄籍在名称上毕竟有簿、籍之别,不加考证,将二者遽然等同,未必妥当;特别是虎溪山黄簿,不仅不是户籍,甚至“黄簿”二字是否系虎溪山竹简所载,都是大有疑问的。
虎溪山竹简尚未正式出版,所谓“黄簿”,笔者怀疑并非原简标题如此,而是整理者所命名。如此推断有如下两个依据:第一,同墓所出其他简册的命名。按发掘者所说,《美食方》名称为整理者所加,而《日书》标题简原署名为《阎氏五胜》,[③]显然《日书》也是整理者命名的。“黄簿”如何得名,发掘者未做说明,根据《美食方》、《日书》的情况推测,很有可能也是整理者的自行命名。第二,“黄簿”名称前后的变化。简牍发现之初,发掘者谓:“竹简中有我国已知最早的侯国‘黄簿’。‘黄簿’又称‘黄籍’,是郡国向中央政府呈报的本地户口。”[④]以后发掘者将同样的简册称为“黄籍”:“竹简内容共分三大类:包括黄籍、食谱、日书。……黄籍又叫‘黄簿’。”[⑤]不同的称呼及方向相反的表述说明,无论“黄簿”还是“黄籍”,均系整理者的定名。这种前后不一的称呼,可能是孙吴黄簿和西晋黄籍对整理者产生暗示或影响的结果。
与对待走马楼黄簿、《晋令》黄籍相同,学界也将虎溪山“黄簿”视为户籍。这种“黄簿”是不是户籍呢?答案是否定的。按发掘者介绍,这种“黄簿”详细记载了西汉初年沅陵侯国的行政设置 、吏员人数、户口人民、田亩赋税、大型牲畜(如耕牛)、经济林木(如梨、梅等)、兵甲船只以及各项的增减和增减原因,另有道路交通、亭聚、往来长安的路线和水陆里程。[⑥]所谓“各项的增减”,大概是指吏员人数以下至兵甲船只等各项数量的增加和减少,这暗示着这种简册以数字统计为主要内容,零星公布的一些简牍也可以证明这点:
1.沅陵侯国凡六乡
2.民船五丈
3.枣二十五木,梨六百二木
4.□方九十五,如前。
5.复算:百七十,多前四,以产子故。
6.廷到长安,道函浴(谷),三千二百一十九里,其四百卅二里沅水。
7.不更五十九人,其二人免老,一人脘老,十三人罢(癃)。
8.泣聚户百卅四,口五百廿一人。
9.上沅水与辰春界死浴(谷),[死浴(谷)]到廷百一十六里。[⑦]
类似这种数字统计的文书,汉代一般称“簿”不称“籍”,这在简牍中相当普遍。仅以记载户口者而言,即有荆州纪南出土的“南郡免老簿”、“南郡新傅簿”、“南郡罢癃簿”、“西乡户口簿”,安乐出土的某县“户口簿”、平壤出土的“乐浪郡户口簿”,等等,至于统计其他项目而称为“簿”的文书,更是不胜枚举。[⑧]
史籍将数字统计的文书称为簿,以集簿表现得最为典型。《续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⑨]家庭成员关系、田地四至、钱谷征收过程、盗贼作案情况是无须计算的,县所“计”对象,只能是户口、田地、钱谷、盗贼等具体数字。“盗贼多少”也说明,县上计于郡国的,只是案件数量、涉案人数等,具体的案情并不包括在内。县上计于郡的集簿内容如此,郡国上计于中央的集簿亦大体相同。颜师古注“受计于甘泉”:“受郡国所上计簿也。若今之诸州计帐。”[⑩]宋家钰指出,唐代州计帐在日本奈良时期又称为大帐目录,是统计性质的总帐,具列州内的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见输、见不输、半输、全输以及本年所进庸调杂物匹、端、段、斤等项,不列民户姓名、年状,也不按户统计。[11]
“籍”的性质则有所不同,以记录人名、户口为主。《释名·释书契》:“籍,籍也,所以籍疏人名户口也。”[12]应劭亦云:“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13]应劭谓籍“县之宫门”,是专门针对出入宫门的门籍而言的,实际上,如他所如言,“记其年纪名字物色”者皆可称“籍”。秦、汉有逐年记录民众姓名、年龄的“年籍”、“年细籍”;[14]居延汉简中有“吏卒名籍”、“吏名籍”、“卒名籍”、“病卒名籍”、“省卒名籍”、“罢卒名籍”、“骑士名籍”、“车父名籍”,等等。[15]不仅“疏人名户口”的文书称“籍”,记录具体名物的各种文书亦称为“籍”。居延汉简和悬泉汉简中有驿马名籍、传马名籍及牛籍,记录牛、马的毛色、性别、“左剽”、齿龄、身高等。[16]
以籍“记年纪名字物色”,是为了掌握人、物的具体特征,以为查验的凭证,名籍具有同样的特点和功用,因此,汉代的“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名籍。颜师古云:“通籍谓禁门之中皆有名籍,恣出入也。”[17]张守节则直接释“籍”为名籍:“藉,才昔反,名籍也。”[18]各种籍书针对的对象有人、物之别,但记录具体的人、物之名及其突出特征,是各籍书的共同点,这与上举以数字统计为主要内容的簿书是有本质区别的。
虎溪山简册所记沅陵侯国的户口仅限于数字统计,无姓名、年龄的记录,可以说个体信息完全缺载,这一特点与名籍判然有别。既然这种简册算不上一般的名籍,更遑论将其与户籍——这种以记录家庭成员个体信息为主的文书等同了。虎溪山简册与户籍不仅在形式上有数字统计、个体信息之别,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前者记载的田亩、赋税,可能并不在当时户籍的著录范围之内;[19]退而言之,即令这两类项目属于户籍的内容,行政设置、吏员人数特别是兵甲船只、道路交通、亭聚、往来长安的路线和水陆里程等,无论如何也不属于户籍的范畴。尹湾汉墓出土的东海郡集簿,记载了该郡的行政建置、吏员设置、户口、垦田和钱谷出入等方面的年度统计数字。[20]可以看出,虎溪山简册内容与之大体相近,特点与之完全相同,只不过编制主体一为侯国,一为郡罢了。
以上的论证说明,虎溪山简册的确属于簿类文书,其准确称呼可能是“集簿”,即沅陵侯国为上计编制而成的集簿或集簿副本;所谓的“黄簿”,系整理者自行命名,既不同于孙吴黄簿,亦与西晋黄籍有别,从内容分析,更不是户籍,它与我们下文讨论的黄簿、黄籍不存在密切的关系。
孙吴黄簿虽然也称为“簿”,但性质不同于虎溪山简册,因为汉代籍、簿判然两分的情况到这时已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当时的簿仍然保留了数字统计的特点,如吴简中有大量记录仓库出入米、钱、布的月旦簿以及上、中、下品户数簿等;另一方面,簿又具有了“记年纪名字物色”的特点。吴简中有大量题名为“簿”的标题简,如“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限佃人户口食人名簿”、“州吏父兄子弟□质人名簿”、“郡县吏兄弟叛走人名簿”、“师佐妻子人名年纪簿”等等,不一而足。各标题简对应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均记录“人名”、“年纪”。《竹简[肆]》中有如下一枚简牍:“□□著户籍督条列人名年纪为簿忠等文书到。”(肆·4482)[21]户籍与“条列人名年纪为簿”并题,似乎暗示着此时籍、簿已经没有区别。
孙吴黄簿是否包括数字统计性文书不得而知,但伴随簿、籍的混用,孙吴黄簿确实已突破汉簿的限制,具有了籍“记年纪名字物色”的特点。J22-2695木牍记南乡劝农掾番琬核查私学番倚的身份,云“辄操黄簿审实”,[22]该黄簿必定记录了番倚个人甚至其家庭成员的具体状况。贰·4659:“右黄簿吏民卌户口食一百八十人。”柒·5191:“右黄簿民合廿八户口食二百一十四人。”[23]两简均为某类册书的结句简,与前者前后相邻的竹简数量不多,但所记均为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具体信息,而非统计数字,只是无法确定这些竹简是否属于同一册书。至于后者,按整理者注,简柒4965—6153出土时原为一坨,这169枚简很可能属于同一册书,内容同样是对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具体信息的著录。
走马楼黄簿与西晋黄籍在名称上虽有簿、籍之别,但既然当时簿、籍混用,这种区别已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学界将二者等同,是从户籍角度考虑的。但是,判定走马楼黄簿是户籍,同样没有充足的证据。凌文超认为,孙吴户籍没有直接的赋役征派功能,户籍简不会整齐注记某项赋役信息。[24]但在上举169枚竹简中,121枚为各户结句简,其中注有算赋的,多达90枚,未注者只有30枚。考虑到30户中可能还有不少无赋或免赋的情况,真正有赋而不加注记者,应该相当之少,可以说,凡应纳算者,基本都注记了算赋信息,与户籍简“不会整齐注记某项赋役信息”的原则恰好相反。如果凌文超的结论能够成立,那么,黄簿对应的,就不是户籍。如后文所论,西晋黄籍是指重要的簿籍文书,理应包括了户籍,倘若孙吴黄簿不仅限于上述内容,那么两者等同的可能性很大,也许西晋黄籍这一名称本就来源于孙吴黄簿。不过就目前所见,走马楼黄簿的内容既与户籍有异,也不如黄籍内容广泛,与黄籍仍有一定的差异性。
值得注意的是,除黄簿外,不少学者也将黄册与黄籍并提。高敏云:“南朝史籍,则屡见‘黄籍’之名;北朝史书,也有‘黄册’之号。”胡平生云:“黄籍:亦称黄册,户口簿。”冨谷至云:“黄纸后来成为皇帝诏书的代名词……类似的名词有‘黄籍’、‘黄册’等。”[25]胡、冨谷二氏未对黄册进行具体论证,何种史籍对其有所记载亦未提及,高敏则明确指出黄册见于《通典》卷三《食货·土断附版籍》所载北齐河清三年(564年)令:“十家,邻长一人;五十家,里正一人;百家,党族、副党各一人;掌黄册户口之政。”并据此得出结论:“这里的‘黄册’,无疑就是北朝的‘黄籍’。”同时他又在注释中指出:“遍查今本《通典·食货》诸类及《隋书·食货志》,此条均无‘掌黄册户口之政’一句。但清人俞理初在其《癸巳类稿·少吏考》中引此条及程树德《九朝律考》引此条,均有‘掌黄册户口之政’一句,并均注明引自《通典》,不知何故。姑从之。”经笔者查阅,《通典》不仅无“掌黄册户口之政”之语,而且所载河清三年令也与高氏所引差异极大。《九朝律考·北齐律考》引齐令:“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则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有十四人。”[26]此段文字系以《隋书·食货志》为主,兼补以《通典》,引文固然不同于高氏,而且亦无“黄册”一词。《癸巳类稿·少吏论》(笔者按:高敏所引“少吏考”应为“少吏论”之误)述北朝乡里组织:“《魏书·临淮王孝友传》云:百家内有帅二十五,征发皆免。谓一族、四闾、二十比也。后周有百户为团,团置耆长二人。齐则河清三年令,十家邻长一人,五十家里正一人,百家党族、副党各一人,掌黄册户口之政,计百家有十四人。”[27]“河清三年令”以下内容确实与高敏所引一致,问题是,俞正燮论东魏制度引《元孝友传》,其后论北周、北齐之制,未说明引据的史籍,而是以“后周有”、“齐则”开头,显然并非原始资料的迻录,而是对《通典》、《隋书·食货志》相关内容所做的概括。即使明确标明出自《元孝友传》的东魏制度,与《魏书》也多有不合之处。[28]至于“掌黄册户口之政”,不仅不是《通典》原文,而且也不是对《通典》原文的概括,显然是俞正燮本人对北朝基层乡吏职能的认识和理解。高敏认为此句系俞正燮引自《通典》,纯属误会;将俞氏对史籍所做的概括性描述直接视为史料,并据以论证黄册与黄籍的关系,当然更是错误的。按笔者所见,秦汉魏晋南北朝史料中,并无“黄册”这一概念,将黄册视为黄籍,认为乡吏“掌黄册户口之政”,应该是一个子虚乌有的结论。
 
二、从崇黄情结到黄簿、黄籍
 
孙吴、西晋为什么在簿、籍之前冠以“黄”字?“黄”到底有何含义?这两个问题牵涉到对黄簿、黄籍性质的理解,是不能回避的。
关于黄籍之得名,周一良、高敏认为与户籍书写材料密切相关,后者特别强调,黄籍并非与白籍对举而言,而是因其写在黄纸上的缘故。[29]郑欣承认黄籍书写于黄纸之上,但认为用黄纸制成的户籍不一定称为黄籍,黄籍系与书写于白纸之上的白籍相对而言的。[30]首先可以肯定,郑欣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白籍的出现,始于东晋时期北方流民的南下,而黄籍在西晋时期就已存在。其次,黄簿、黄籍之“黄”未必与黄纸有关,因为孙吴黄簿即书写于竹简而不是黄纸之上。[31]胡平生、宋少华指出,吴简中登录户口的簿籍专用未加削治篾皮的竹简写成,干燥后篾皮变黄,因此出现了“黄簿”这样的概念,而黄籍亦渊源于此,晋以后才用黄纸取代“黄简”。[32]孙吴地处江南,以竹简书写理所当然,但是,北方地区是否使用竹简以及简牍是否均呈黄色,不无疑问;另外,除户口簿籍外,其他簿籍是否不使用未加削治篾皮的竹简,恐怕也难下断言,这些簿籍又该如何称呼呢?所以,黄簿、黄籍之“黄”是否仅代表颜色而不具备象征意义,仍有再考虑的余地。
傅克辉、冨谷至摒弃了将“黄”与黄纸、黄简相联系的认识,从象征性角度加以解释。前者认为:古代始生为黄,年老亦可称黄,所谓“黄籍”即户口总册的意思。[33]后者认为:“黄籍的‘黄’并非表现色彩的词汇,而是象征着中央或者土德的抽象词汇。”[34]傅、冨二氏从丁中或五德角度挖掘“黄”的深层含义,确实新颖独特,但两说仍然不是无懈可击。傅氏之论,实际是在将黄籍视为户籍的前提条件下来解释“黄”的,但如下文所论,《晋令》中的黄籍并不包括户籍。冨谷至自己对于黄籍之“黄”象征土德也不特别确定,因为这只能用来解释孙吴黄簿之得名,而不能解释西晋黄籍之得名。也许由于这个原因,他又从“中央”的角度解释“黄”。这种游离的看法只能迫使我们做出如下解释:孙吴黄簿代表土德,而西晋黄籍代表中央。“黄”的含义也许会随历史的发展而变化,但吴、晋相继,“黄”由代表土德一变而为代表中央,这种变化出现的可能性恐怕不大。另外,冨谷至以“木简和竹简呈黄色,‘黄简’一词很不自然”,从而否定黄籍之“黄”代表具体颜色,也仍有再讨论的必要。
如果先说结论,我认为黄簿、黄籍之“黄”既具有象征意义,也代表具体的颜色。但是,作为象征意义的“黄”,并不代表土德,而是代表崇黄心理;作为代表具体颜色的“黄”,并非仅针对于篾皮呈黄色的竹简而言,同时也包括了被染成黄色的木牍,而将木牍染成黄色在相当程度上又是崇黄心理影响的结果。
西汉历史上发生过数次改德的倡议与活动,在这一进程中,皇帝自不必说,当时重要的文臣几乎均参预其中,而且前赴后继,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亦在所不惜,如文帝时期有贾谊、公孙臣、新垣平,武帝时期有赵绾、王臧、司马迁,西汉末年有王莽、刘歆,等等。[35]值得的关注的是,在历次改制的活动中,无论主五德相克的西汉君臣,还是主五德相生的王莽、刘歆,其所属意的,均为土德,其余四德则受到了冷落。
汉人崇尚土德的情结源自何处呢?答案似乎很简单。人所共知,五德终始学说创始于战国后期的齐人邹衍,邹衍的著作没有流传下来,但学界公认,《吕氏春秋·应同》关于五德更替的记载即来自于邹衍的学说。按《应同》,与五德相应的第一位帝王为黄帝:“黄帝之时,天先见大螾大蝼。黄帝曰:‘土气胜!’土气胜,故其色尚黄,其事则土。”其后续载夏禹、商汤、周文王分别与木、金、火及青、白、赤相应。[36]秦接受了五德相克理论,统一后以水德为瑞,色尚黑。据此,代秦而起的汉朝以土德为瑞、色尚黄,似乎顺理成章,贾谊、公孙臣等人建议汉改行土德,即以此为依据。
但是,五德终始理论出现较晚,而且在政治上得到实际应用仅历秦朝一代,五德循环顺序对西汉早期政治是否有重大影响,仍在未定之间。西汉创立之初,本应行用土德以克秦之水德,但却继续采用水德,即可证明此点。我怀疑,贾谊等人从五德相克角度解释汉应土德只是一个借口,其本质则是推崇黄帝,也就是说,汉人重视土德,表面上是五德循环的产物,实际上则是战国以来黄帝崇拜的自然结果。早在五德终始论出现之前,黄帝故事已经尽人皆知。司马迁因“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训”,北上南下搜集相关传说,所到之处,“长老皆各往往称黄帝、尧、舜之处”。[37]黄帝故事流传既广,各种黄帝书应运而生。按《汉书·艺文志》,这类书多达35部,有撰人者多生活在战国时代,分布于道家、阴阳家、兵家、小说家以及天文、历谱、五行、医经、房中、神仙诸领域。[38]黄帝故事为人熟知、流布广泛,且为当时学者所称颂,邹衍在创立五德终始论伊始,遂将其列为第一人,并与土德相应。[39]时至汉代,称颂黄帝之风愈演愈烈,黄帝崇拜现象渐趋形成。贾谊在《新书》中将黄帝打扮成一位经天纬地的人物:“黄帝职道义,经天地,纪人伦,序万物,以信与仁为天下先。”[40]司马迁走得更远,在《史记》中以《五帝本纪》开端,而黄帝则为五帝第一人。经过他的渲染,黄帝既成为理想帝王的样版,也成为华夏族的祖先。[41]黄帝崇拜的风气在汉代如此浓烈,如果在五德中选取一德,自非土德莫属。
王莽的改制活动可作为黄帝崇拜的最好说明。王莽是将汉从土德的位置上驱赶下来,由自己取而代之的。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按顾颉刚的解释,王莽自称是黄帝的后代,同时又认为是接受禅让而帝的,将五德相克理论改为五德相生,土由火而生,因此,便将汉朝改成了火德,自己则居于土德之位。[42]实际上,五德相生论不是王莽居于土德的主要原因,因为即使按这一理论解释,王莽未尝不可以承认汉为土德而自居木德,这样也可省却大费周章篡改古史系统的麻烦。[43]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五德相生还是五德相克,而在于王莽自称是黄帝的后代,当他以这一身份自居时,土德就成了他唯一的选择。因此,王莽自居土德,并非表示他对土德情有独钟,而是对黄帝情有独钟。贾谊、司马迁等人建议改汉为土德,背后隐藏的同样是黄帝崇拜,只是按五德相克理论,西汉位应土德顺理成章,无须大规模地篡改古史,从而在表象上呈现出与王莽改制的差异性,但在本质上两者并无不同。
黄帝名号的产生及黄帝崇拜的盛行,是古人尚黄的结果。《史记·五帝本纪》曰:“有土德之瑞,故号黄帝。”《索隐》曰:“有土德之瑞,土色黄,故称黄帝。”[44]按两司马的解释,土德、尚黄、黄帝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下:土德→尚黄→黄帝。但按以上所论,黄帝的出现早于五德理论,这一因果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追本溯源,可以说,是尚黄情结决定了黄帝的名号,而黄帝情结又决定了土德受到追捧,即:尚黄→黄帝→土德。
黄帝之“黄”与土密切相关,不过,这个“土”并非五德之土,而是土地神的代表,对此丁山已经做出了周详的论证。他指出,甲骨文中常见殷人祭祀黄、黄示,黄、黄示是黄土之神,周人将地神的故事搬演成天空神话,黄土之神也随之搬到天空成为“皇天上帝”,周人所谓“黄帝”,直接蜕变于殷商地神的“黄示”。[45]英国学者艾兰尽管不认为“黄帝”一词与皇天上帝有关,但仍承认黄帝的神话可能起于对土地神灵的崇拜,因为土地是黄色的(“黄土”),地下泉水也是黄色的(“黄泉”),这对居住在中原地区的殷人来说不难想象。[46]汪涛则指出,在殷人心目中,黄色与土地神有某种联系,黄色动物用于祭祀土地神成为当时的固定模式。[47]在五行说产生以后,殷商以来古人对土地及土地神的崇拜转变为对五行中土元素的高度重视。《国语》记太史伯之语:“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48]在太史伯看来,土可以分别与金、木、水、火融合,生成万事万物,其地位和重要性居于其他四行之上是不言而喻的。与土相关的黄色同样继续受到推崇,《左传》记惠伯之言:“黄,中之色也。”[49]太史伯、惠伯的看法,可以视为前人重视土地及土地神观念的延续。
殷商以来,因尊重土地转而尊重土地神和五行之土,由此转而尚黄。历时既久,黄色作为一种重要的颜色,逐渐融化在古人的记忆中,尚黄由此具有了独立性,可以不必依附于土地、土地神和五行之土而存在。当古人创造出一位无所不能的帝王时,不再与土相联,而是将其命名为“黄帝”,可谓题中应有之义;黄帝形象的神化,又会进一步巩固“黄”在时人头脑中的地位。邹衍将黄帝、黄色、土德揉合在一起,并以此为起点,创立五德终始说,可以视为是对此前重视土地、土地神、五行之土、黄帝、黄色等因素的大整合。只是五德终始说以五德为中心,其表现形式只能是德瑞决定颜色,而不是相反,所以,汉代改德总是先言土德,后言尚黄,从而给人因重视土德而尚黄的感觉。从五德理论角度而言,这样解释是不错的,但却客观上隐藏了此前古人的尚黄情结,就如同掩盖了黄帝崇拜一样。事实上,在以上系列演进过程中,五德学说不过是其中最后的一环,无论五德学说是否产生及是否应用于现实政治之上,均不妨碍崇黄情结的延续。
在整个西汉时代,黄帝崇拜和崇黄情结结合在一起,导致重黄、崇黄遂成为时代的潮流,举凡重要的人、事、物均与“黄”密切相关。《史记·律书》开宗明义,强调六律为万事之本:“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规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六律之首的黄钟有滋养万物之能:“十一月也,律中黄钟。黄钟者,阳气踵黄泉而出也。其于十二子为子。子者,滋也;滋者,言万物滋于下也。其于十母为壬癸。壬之为言任也,言阳气任养万物于下也。癸之为言揆也,言万物可揆度,故曰癸。”[50]董仲舒则将“黄”与孝相联系:“五声莫贵于宫,五味莫美于甘,五色莫盛于黄,此谓孝者地之义也。”[51]不能否认,这些论说有司马迁、董仲舒为汉改土德张本的嫌疑,但同样不能否认,这也是此前尚黄情结的进一步延续和发展。
到王莽时代,刘歆对司马迁、王莽等人的思想加以整合,不仅进一步阐述六律与五声、黄色、土德的关系,而且将这些元素与天地人间万事万物的变化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学说。在他看来,黄钟为五声之本的宫所从出:“五声之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徵、羽。”宫为四声之纲:“宫,中也,居中央,畅四方,唱始施生,为四声纲也。”以五行、五常、五事言之,“宫为土为信为思”;以君、臣、民、事、物言之,“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六律“统气类物”,其中黄钟为六律之首:“黄钟:黄者,中之色,君之服也。”在代表“天施、地化、人事”的天统、地统、人统中,黄钟为天统,而天文、历法、度量衡、礼义制度等举凡天上人间万事万物,或出自于黄钟,或与黄钟关系密切,所以,“黄钟至尊,亡与并也。”黄钟与宫统摄六律、五声,因此,其所代表的黄色、土德与其他四色、四德相比,具有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天之中数五,五为声,声上宫,五声莫大焉。地之中数六,六为律,律有形有色,色上黄,五色莫盛焉。故阳气施种于黄泉,孳萌万物,为六气元也。以黄色名元气律者,著宫声也。”[52] 刘歆对“黄”的强调,有为王莽行用土德张本的嫌疑,而武帝以来尚黄在实践中的落实,对他同样会产生影响,这也是西汉以来历次改德运动对崇黄情结做出的贡献。
刘歆的论说,基本可以视为现实政治中土德决定尚黄的绝唱,自此以后,尚黄脱离对土德的依附,如同此前脱离土地、土地神、五行土一样,再次获得了独立地位,这种情况在东汉以后的历史中表现得相当突出。王莽因自居土德,改汉为火德,刘秀将错就错,即位后,“正火德,色尚赤”。刘秀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流行的谶纬之术,不过,纬书只是描述刘秀如何与赤色相应,对赤色的重要性却很少涉及。值得注意的是,为敦促刘秀称帝,强华祭出《赤伏符》,曰:“刘秀发兵捕不道, 四夷云集龙斗野, 四七之际火为王。”但刘秀正式即位的祝文曰:“刘秀发兵捕不道,卯金修德为天子。”[53]似乎有意抹去了火德以及赤色。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生活于东汉早期的王充、班固等人,却仍然强调黄色的中心地位。《论衡》:“黄为土色,位在中央,故轩辕德优,以黄为号。”[54]班固创作了赤帝斩白帝的故事,为汉居火德提供依据,但撰著《律历志》却完全照搬刘歆的说辞,极力凸显黄色的重要性,《白虎通》也处处洋溢着对黄色的推崇。[55]班固的诸多论述可谓老调重弹,毫无新意,但是,《白虎通》系当时名儒讨论五经异同后,由章帝钦定的经典著作,其对黄色的极端重视,既是对过往崇黄情结的总结,也代表了群儒及政府对黄色的高度认同,由此黄色具有了不可撼动的地位。东汉末年,应劭再论黄帝为五帝之首云:“黄者,光也,厚也。中和之色,德施四季,与地同功,故先黄以别之也。”[56]
自战国以来,民间已有浓重的崇黄意识,官方和儒家对“黄”不惮反复的论说,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倾向。据传说,黄帝时代有名为“中黄”的仙人,地位甚尊,汉代方士以此为名,纷纷造托各种书籍,《孝经中黄谶》、《中黄经》、《中黄子服食节度》、《中黄丈人经》、《太清中黄真经》等大行其道。黄巾起义以“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相号召,很大可能是从中受到了启发。黄巾起义失败了,但对“中黄”的尊崇在民间并未衰竭,这甚至影响到了政权更迭。曹操为济南相,禁绝淫祀,除奸邪鬼神之事,而中黄则任其存在,兖州黄巾军借此以“汉行已尽,黄家当立”劝说曹操,而曹丕终于以《孝经中黄谶》中的谶语篡汉自立,色尚黄,以收拾臣民之心。[57]由此可见,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东汉末年的崇黄意识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极为普遍,可谓根深蒂固。曹魏以后除北魏行用土德,服色尚黄外,行用其他德瑞的两晋、宋、齐、梁、陈以及东魏、北齐、隋等政权,服色同样尚黄。[58]这说明,经过理论家的反复阐释、政治家的操作,加之以民间宗教信仰式的崇奉,黄色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万世不易”的颜色。
纵观以上所论可以看出,尽管尚黄之说经常与土德有关,但在现实政治中,尚黄不一定与土德并行,黄色在社会中的应用,与其视为崇尚土德的结果,勿宁视为两汉以来尚黄情结的反映。尚黄情结一直贯穿于汉晋之间,最终成为一种历史积淀,一旦以某种色彩命名某种或某些簿籍,人们首先想到并选择“黄”,是十分自然的。这如同黄帝崇拜作为一种历史积淀一样,帝王追溯出身,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与黄帝相联。因此,黄簿、黄籍之类的名称尽管在魏晋时期相当少见,但我推测,以黄为名的簿籍应该持续存在于其间,下文所说的《婚姻黄籍科》,或许可以作为这一推测的旁证。
 
三、从白简到黄简
 
因崇黄而将重要的文书命名为黄籍,“黄”无疑具有象征意义。不过,孙吴地处江南,当地簿籍一般以竹简为书写材料,竹简呈黄色,在这种情况下,将簿籍命名为黄簿,“黄”除了象征意义外,也代表了具体色彩,因此,黄簿可以视为崇黄情结与具体颜色的完美结合。西晋地包南北,竹简、木牍并用,在这种情况下,黄籍是否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呢?答案是肯定的。
冨谷至说:“与黄纸不同,木简和竹简均呈黄色,‘黄简’一词很不自然,有关的记载也见不到。”[59]由此否定黄籍之“黄”代表具体颜色。“黄简”一词确实不见于传世文献和出土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简牍均呈黄色。《隋书·礼仪志》:“后齐正日,侍中宣诏慰劳州郡国使。诏牍长一尺三寸,广一尺,雌黄涂饰,上写诏书三。……又班五条诏书于诸州郡国使人,写以诏牍一枚,长二尺五寸,广一尺三寸,亦以雌黄涂饰,上写诏书。”[60]我们无从了解诏牍的本色是什么颜色,但如为黄色,是无须以雌黄涂饰的。两种诏牍宽度分别为一尺三寸、二尺五寸,显然是以木制成,木呈白色者居多,诏牍的本色很可能是白色。
更值得注意的是,“白简”作为一个概念,屡见于两晋南北朝史籍,兹录五例以为证明:《晋书》记傅玄任司隶校尉,每有奏劾,“捧白简,整簪带,竦踊不寐,坐而待旦”。[61]《南齐书》记御史中丞袁彖弹奏谢超宗:“超宗品第未入简奏,臣辄奉白简以闻。”[62]《梁书》记御史中丞任昉弹奏范缜:“缜位应黄纸,臣辄奉白简。”[63]《文选》记沈约弹奏王源:“源官品应黄纸,臣辄奉白简以闻。”[64]《隋书》记刘炫自述:“名不挂于白简,事不染于丹笔。”[65]桓玄篡晋后,纸张代替简牍成为主要的书写材料,所以,南北朝以后的“白简”未必指白色的简牍,可能是指与黄纸对应的白纸。但是,古人不会凭空杜撰这样一个概念,这一概念必定以“白色的简牍”在此之前确曾存在为条件。在纸质时代,白简与黄纸对举,在简牍时代,所谓“白简”,也必定是与其他颜色之类的简牍特别是“黄简”比较而言的。记载黄籍的《晋令》颁布于泰始三年(267年),傅玄任司隶校尉在泰始四年,这说明,当时白简与黄籍是并存的。
现实生活中存在白色的简牍并不奇怪。中国北方地区多以青杄、松木、胡杨、红柳等作为简牍的质材,在这些质材中,除红松呈深红色外,青杄呈淡白色、白松呈灰白色、胡杨呈白色,红柳未干燥时渗有粉红色汁液,干燥后虽不脱落,但一般也呈白色。[66] 以这些质材制成的简牍自然以白色为主,南朝史籍中的“白简”主要指御史中丞的弹奏文书,但白简的原初之意大概与这种白色简牍相对应。
西晋仍以简牍为主要的书写载体,傅玄所捧的“白简”,大概即是白色的简牍,而《晋令》中的“黄籍”则是指黄色简牍的簿籍。简分黄、白,《通典》所载东晋初年关于封建诸王告庙及告诸王同异的讨论可以证明:“太常问:‘今封建诸王,为告庙不?若告,庙册与告诸王同异?祝文同不?当以竹册白简?隶书篆书也?’博士孙毓议:‘……前以言告庙祝文,当竹册篆书,以为告庙册,册之文即祝词也。旧告封王、告改年号,故事,事讫皆当藏于庙,以皆为册书。四时享祀祝文,事讫不藏,故但礼称祝文尺一,白简隶书而已。’”[67]太常询问告庙、告诸王之文使用竹册还是白简、隶书还是篆书,孙毓主张前者“当竹册篆书”,对于后者,他没有直接提供答案,而是以祭礼祝文用“白简隶书”应答。告诸王文采用何种形式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重要的是,太常与孙毓的问答表明,在此以前,册书与祝文不仅有篆书、隶书的书体之异,同时也有竹册与白简的材料之别。竹册自然以竹制成,色呈黄,谓之为“黄简”或“黄册”亦未尝不可,而与其相对的白简,应是以木制成,色呈白。如果“木简和竹简均呈黄色”的说法正确,那么,太常、孙毓所说的竹册与白简在视觉上就没有太大区别,他们对两者的讨论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上所论,崇黄情结一直贯穿于两汉魏晋南北朝之间,孙吴因此将较为重要的簿籍命名为“黄簿”。西晋崇黄心理亦不例外,因此,将簿籍命名为“黄籍”。但是,两者仍有不同。孙吴地处南方使黄簿名实相副,而西晋南方地区以竹简书写的簿籍固然呈黄色,但北方地区以木牍书写的簿籍却未必均呈黄色,以“黄籍”命名南北簿籍,是名不副实的。为实现崇黄与色彩的完美结合,政府因此规定重要文书不分南北,全部写于黄色简牍之上。至于非黄色的木牍如何变成黄色,并不清楚,或者用药物进行特别的处理,又或者如北齐那样,以雌黄直接涂饰,亦未可知。[68]
如果仅仅出于崇黄情结,西晋政府也没有太大必要将木牍改为黄色,因为即使颜色名不副实,命名为“黄籍”同样也可以反映这一心理。促成这一改变的另一因素,很可能是纸张的逐渐应用。就崇黄程度而言,两汉未必逊色于魏晋,问题是,将所有非黄色木牍改为黄色并非轻而易举,所以,即使汉代存在黄簿,未必一定将木牍染为黄色,而是可能听任其以自然色出现。魏晋时期,纸张逐渐得到应用,为防虫蛀,染潢法应运而生。[69]黄纸造价低廉,不受地域限制方便获得,同时也具有崇黄与色彩统一的特点,因此,当时一些重要的文书开始用黄纸书写。[70]但是,纸张易得、价格低廉也使时人认为,书写于纸上的文书不够严肃、庄重,不足以表达敬意。桓玄称帝后下诏:“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71]桓玄特别强调古代使用简牍并非出于尊敬,恰恰说明在时人看来,用简具有尊敬意味,所以,他采用拆衷的办法,以书写严肃、重要文书的黄纸取代简牍。
简牍作为使用已久的书写材料,自有其历史惯性,而纸张又不够严肃和尊敬,在书写材料正处于过渡期的西晋,后者自然无法取代前者。不过,黄纸文书毕竟开启了崇黄心理与色彩完美结合的先例,西晋政府对此不会熟视无睹。纸张可以不用,黄色必须吸纳,否则,简牍可能很快被黄纸代替,政府因此可能出台令文,规定重要的簿籍书写于黄色简牍之上。改木简为黄色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却可以挽回政府文书的尊严。[72]晋令的规定确实得到了执行,桓玄诏书说明,在此之前,许多需要显示尊严的文书是书写于简牍之上的,他特别规定此后的文书以黄纸书写,可能暗示着此前“主于敬”的简牍同样是黄色的,这种黄色的简牍无疑是西晋黄籍的延续。但这种代表崇黄情结与具体颜色完美结合的简牍造价高昂,此时已步入穷途末路,经桓玄一纸诏书,便被具备同样功能且造价低廉的纸张取代了。
 
四、西晋黄籍的性质
 
学界一致认为,《晋令》中的黄籍即户籍,但是,这一定论有何依据,论者一般未予说明。就笔者的了解,仅冨谷至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看法:“黄籍的‘黄’并非表现色彩的词汇,而是象征着中央或者土德的抽象词汇,由于含有正统的意义,所以黄籍大概等同于正式的户籍。”[73]其他学者对此则基本不做解释,似乎认为这一问题不证自明。“不证自明”自然不是没有证据,而是意味着证据显而易见、确凿无误,根本无须进行繁琐的论证。仅就令文本身而言,我推测,学界认定的这一证据,应当是“户口”二字。但是,冨谷至的看法是否正确、所谓“不证自明”是否说明这一问题确实不具备证明的价值,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所谓黄籍“含有正统的意义”,是建立在“黄”象征中央或土德的基础之上的,但如上所论,“黄”并不代表中央或土德,而是崇黄情结和具体颜色的表现。退一步说,即使“黄”含有正统之义,为什么黄籍就一定是户籍而不是其他簿籍?毕竟当时重要的簿籍不只户籍一种。另外,如果“黄”与中央特别是正统相对应,那么贯以“黄”字的,应该是中央掌管的簿籍,而黄簿、黄籍恰恰相反,均系地方政府掌控,这未免有悖于代表中央和正统之意。
考虑到崇黄情结这一因素,毋宁认为,政府规定的黄簿、黄籍之“黄”传达了“重要”这一含义,即书写于黄色簿籍之上的文书是重要的,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无论黄纸取代简牍之前还是之后,均书写重要文书,可以作为这一看法的旁证。重要的文书由政府制定,因此,“黄”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政府”,与其相对的,则是“私人”,任昉、沈约奏文中的“黄纸”是政府记录官员品级的簿籍,而所谓“白简”则指弹奏者个人撰写的奏文。同时,重要文书一般需要保存较久以备查询,因此,“黄”也具有“长久”之意,与其相对的,则是“临时”,东晋黄籍、白籍之分即是这方面的体现。无论黄籍之“黄”指向以上含义中的哪一种,均不会形成与户籍唯一的对应关系,从这个角度说,黄籍固然可以包括户籍,但也可以指向其他多种由政府制定、需要保存久远的重要文书。
学界根据“户口”一词认定黄籍即户籍,细绎令文,我觉得这是学界对令文原意的误解。为方便论证,再引此条令文如下:“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首先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郡国”一词。如果我们承认“一尺二寸札”是简牍而非纸张,所谓黄籍即户籍的说法就意味着,西晋郡国藏有以简牍为书写材料的户籍。但是,户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造籍耗时费力,典藏需要相当的空间,而且查阅也相当不便,所以,在简牍时代,中央及地方州、郡既不具备收藏户籍的条件,也不具有收藏户籍的意义,其时户籍仅由县、乡两级机构典藏。[74]据此,以简牍为书写材料,由郡国收藏的黄籍应该不是户籍。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已在官役者载名”。如黄籍是户籍,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正在为官府服役的百姓要在户籍上著录姓名。照此反推,没有服役的百姓可以不在户籍上著录姓名。众所周知,户籍是政府掌握百姓信息的基本资料,未服役者的姓名不著录于户籍之上,著录于何处呢?政府又该从什么渠道了解其基本信息?户籍不著录未服役者的姓名,是否著录其他信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没有姓名的情况下,其他信息有存在的价值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户籍就成了仅著录服役者信息的文书,这样的文书能称为户籍吗?如果坚持认为黄籍就是户籍,这些疑问是无法解答的。另外,简牍时代的户籍未必著录徭役,[75]《晋令》则明确规定“已在官役者载名”于黄籍,这同样使人怀疑黄籍即户籍说法的正确性。[76]这些情况似乎暗示着,《晋令》中的黄籍不仅不与户籍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而且不包括户籍。
我们再来分析“诸户口黄籍”。表面看,这一记载简单明了,似乎将黄籍解释为户籍顺理成章,无懈可击。但细思之下,如此解读将会面临几个难题。首先是语意重迭的问题。冨谷至之所以认为“黄简”一词很不自然,就是因为在他看来,简牍本呈黄色,再以“黄”修饰,语意重迭。“户口黄籍”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黄籍如果是户籍,自然以记录户口为主要内容,不书“户口”,其义自明,而《晋令》却增加“户口”两字,不仅遣词拖沓,而且语意重迭,给人以画蛇添足之感。“户籍”作为一个概念,自秦代以来就已出现,在西晋继续存在是毫无疑问的,这意味着,晋人可以把“户口黄籍”替换为“户口户籍”,这样就不仅是语意而且用字也颇为重迭。如此表达方式无须说对遣词用字特别讲究的晋人感觉不佳,即使今人也会感觉相当不畅。“户口”修饰户籍固然语意重迭,但修饰簿籍就毫无问题了。“户口簿籍”并非是笔者为求疏通语意出于己断的妄说,而是于史有征。《南齐书·百官志》:“司徒府领天下州郡名数、户口簿籍。”[77]曹魏以后,司徒一职渐趋荣誉化,《百官志》所记的司徒职责应指曹魏以前,那时也许没有“黄籍”这样的称呼,因此称为“户口簿籍”。“户口簿籍”当然是记录户口的簿籍,而这类簿籍不只户籍一种。“户口黄籍”与此无本质区别,不过是指记录户口的各种黄色簿籍罢了。
“户口黄籍”导致语意重迭,仅是形式问题,对理解户籍尚构不成根本性的障碍,但令文将“诸”置于“户口黄籍”之前,问题就比较突出了。倘若黄籍为户籍,“郡国诸户口黄籍”即“郡国诸种(或各种)户口户籍”之意,这意味着西晋郡国掌管的户籍不止一种。同时,“籍皆用一尺二寸札”之“皆”字也说明,黄籍至少包含两种以上的户籍。
关于汉代户籍,学界有广义、狭义之说,这种观点似可作为西晋不止一种户籍的佐证。且不论西晋户籍制度是否与汉代相同,即就汉代户籍而言,广、狭之分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这种看法或系论者自行定义户籍概念的结果,或系对史料的误解。[78]走马楼吴简包含大量的户口簿籍,这些簿籍有以如下两种内容结句的册书:“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訾若干”;“右某家口食若干”。有人认为,这两类簿籍均为户籍,区别在于前者系汉律中所说的宅园户籍,后者系年细籍。[79]问题是,这两类簿籍的标题简并未以“户籍”命名,其他资料亦无法提供其作为户籍的证据。将两类簿籍判定为户籍,明显是基于汉代存在宅园户籍和年细籍两类户籍的认识基础之上所做的主观判断,据此不能证明孙吴存在两类户籍。
前举走马楼竹简贰·4659载:“右黄簿吏民卌户口食一百八十人。”按吴简户口类簿籍,一里户口数量一般在50户、200人左右,黄簿记录的户口似乎是以里为单位的。邓玮光指出,竹简中标注里名的结句简形式一般如下:“右弦里领吏民五十户口食三百卌人。”(贰·1947)与简贰·4659比较,两类结句简的不同显而易见。对此,他认为,“右某里”结句简对应一般民籍,而“右黄簿”结句简对应的,则是居住于丘的外来人口的户籍,换而言之,黄簿是著录丘民的户籍,与一般户籍有别。[80]按照这一看法,孙吴是存在两种户籍的,一种名为“户籍”,一种名为“黄簿”。两种结句简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否对应不同的簿籍仍有疑问。如前所举,柒·5191著录格式与贰·4659完全相同,而《竹简[柒]》中的4965—6153简可能属于同一册书。在这些竹简中,记录户人的竹简无一例外著录了里名,但未著录丘名,这说明,柒·5191中的黄簿著录的对象未必与民籍有别。至于为何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句简,尚待研究。按笔者的推测,吴简户口簿籍的记录本不规范,黄簿记录的内容既然与其他户口簿籍大体相同,在不妨碍理解的前提下,书手著录时,做出不同的记录并非没有可能。退一步说,即使邓玮光的结论可靠,也只能证明孙吴黄簿仅对应外来人口簿籍,而西晋是否存在专门为外来人口制作的黄籍已成疑问,如果存在,则意味着一般民众的户籍是不能称为黄籍的,黄籍仍然只能与一种簿籍对应。
即使承认西晋有多种形式的户籍,将黄籍视为户籍仍存在很大的问题。照此理解,黄籍既可以指这种户籍,也可以指那种户籍,如此一来,黄籍就成为广义上的户籍,这时是否还有以“诸”修饰的必要?令文加“诸”字,是否有自找麻烦之嫌?在以黄籍为户籍的前提条件下,笔者曾做过三种尝试,试图解决“郡国诸户口黄籍”语意上面临的矛盾。一,将“诸”移至“郡国”之前。毫无疑问,令文将会因此豁然畅通,前述问题完全解决。但问题是,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令文记录有误,为求语意畅通而擅改史料,是史学研究的大忌,当然应该否定。二,假设“诸”为衍字。且不说此种做法同样有擅改史料之嫌,即使“诸”确为传抄过程中出现的误衍,又该如何解释“籍皆用一尺寸札”的“皆”字呢?难道还可以再把“皆”视为衍字吗?“诸”、“皆”前后呼应,正反映令文用语的前后呼应、谨严有度,将两者全部删除,就不是擅改史料,而是篡改历史了。三,改句读。将其断为“郡国诸户口、黄籍”,意即“诸”、“皆”至少包含了“户口”、“黄籍”两种簿籍。这样固然解决了“诸”、“皆”的语意问题,但新的问题产生了。黄籍是户籍,“户口”又是什么簿籍呢?难道不包含户籍吗?如果包括,岂不是又与黄籍语意重迭?况且黄籍之所以被视为户籍,在相当程度上仰赖于“户口”二字,没有“户口”修饰,户籍说将失去很强的说服力。因此,这种句读方式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即使这几种方法尝试成功,仍面临着以上所论郡国不藏户籍及户籍必须登载所有家庭成员姓名这两个难题的挑战。
《晋令》条文语意重迭、扞格难通,是在将黄籍视为户籍的前提条件下产生的。面对这种窘境,承认前提条件的错误,大概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黄籍不是户籍,又是什么簿籍呢?答案如字面所示,黄籍即黄色的簿籍。如前所论,黄色简牍用以书写重要文书,与户口有关的一些文书无疑是重要的,因此要写在黄色简牍之上。照此理解,令文之意就基本畅通无阻了,即:郡国的各种户口簿籍均以一尺二寸长的简札书写,在官府服役者的名字应记录于户口簿籍之上。[81]如果追求更准确的说法,该令文中的黄籍并不包括户籍,而是指户籍以外的其他各种户口文书,因为在简牍时代,郡国本不典藏户籍,户籍也不著录徭役,而该令文的规定却恰好与此相反。
我们说黄籍不包括户籍,是就郡国掌管的黄籍而言的,但西晋收藏黄籍的机构,并不仅限于郡国。2010年甘肃临泽县出土了一份兄弟争田案的西晋简册,被告孙发对临泽县令有如下陈述:“论列黄籍,从来四十余年。”[82]考虑到孙吴黄簿亦为临湘县所藏,可以肯定,吴、晋之县负有典藏黄簿、黄籍之责。简牍时代,县是收藏户籍的最高机构,孙发提及的黄籍未必是户籍,但户籍的重要性大于其他户口类的文书是不言而喻的,既然《晋令》将郡管各类户口文书列入黄籍,就没有理由怀疑政府对县甚至包括乡所藏户籍做出同样的规定,因此,户籍同样属于黄籍的组成部分,只是由县而不是郡国掌管罢了。由此可以推论,郡以上的州和中央同样藏有黄籍,当然,这类黄籍的性质与郡相同,是户籍以外的其他重要文书。《晋令》条文为何只言郡国黄籍而不及中央、州、县、乡黄籍?最大的可能是,《晋令》针对各级机构分别颁发了与黄籍有关的令文,即中央、州、郡、县、乡是分开规定的,上述田产争讼案可以作为这一推测的旁证。该案发生于愍帝建兴元年(313年),孙发说“论列黄籍,从来四十余年”,由此上推,“论列黄籍”在273年之前不久,而《晋令》颁布于267年。时间上的相邻似乎暗示着,临泽县黄籍就是因应《晋令》而出现的,而其他机构也可能有了各自的黄籍。
 
五、东晋以后黄籍与户籍关系的固定化
 
西晋创制《晋令》时,黄籍本不是专门针对户籍而言的,户籍固然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他户口文书同样也可以称为黄籍。但是,这种情况在东晋以后发生了变化,黄籍与户籍的对应关系逐渐固定化。两汉出土了不少以“簿”为名的户口类文书,如免老簿、新傅簿、罢癃簿、复事算簿、户口簿,等等,各簿属统计性文书,背后均有相同名称的籍存在。这些簿籍和户籍一样,同属于户口文书,但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户籍著录每户家庭成员的具体信息,功能模糊但却多样,后者一般著录或统计某类人口,功能明确但却单一(汉代户口簿涵盖各类人口,是因为以户籍为基础制作,但仍仅记录口数)。如果从这一角度观察,东晋南朝的黄籍已经不再涵盖各种户口文书,而是与户籍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
我们可以举东晋和刘宋的两个例子加以说明。例一:晋成帝咸康二年(336年),陈诜娶李氏为妻,李氏被贼掠去,复娶严氏。李氏归后,“诜籍注领二妻”。为证明李氏身份为嫡妻,征西大将军府司马王愆期议论说:李氏“子为首嫡,列名黄籍”。[83]例二:刘宋何子平,“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而籍注未满,便去职归家”。上司挽留,子平以“公家正取信黄籍”为由,予以拒绝。[84]从内容看,王愆期所说的黄籍,著录嫡妻、继室以及嫡子身份;何子平所说的黄籍,著录其母侧室身份和年龄。两籍人口信息详尽明确,除了户籍,专门性的户口文书不会有如此繁杂的内容。从功能看,东晋政府不会为判断李氏之类的妇女是否为嫡妻而制定专门的簿籍,刘宋政府也同样不会为判断何子平之母这样的老人是否符合归养年龄而制定专门的簿籍,此时能够解决问题的,只能是人口信息详尽的户籍,不过,这两种功能显然并非制定户籍的初衷。结合内容和功能分析,两例中的黄籍均为户籍。
《南齐书》记载齐高帝与虞玩之讨论南齐黄籍的作伪情况,结合两人所说,当时黄籍的内容颇为繁多,至少包括了年龄、家庭关系、爵位、官职、健康及服役状况、身份(僧俗)、门第,等等。[85]黄籍记录的事项如此繁多又如此重要,显然不是为某种特定目的制作的,正因为如此,齐高帝才将其视为“民之大纪,国之治端”,上举东晋、南朝两例可以视为黄籍发挥“民之大纪,国之治端”功能的微观例子。可以看出,齐高帝、虞玩之所说的黄籍,非户籍莫属。梁代南徐、江、郢三州连续两年不报黄籍,沈约为此上书武帝,谈及南齐黄籍作伪的情况亦大体如上,[86]由此可以推断,梁代黄籍的内容与南齐相去不远,其属于户籍也不会有太大问题。
包括诸种户口簿籍的西晋黄籍到东晋南朝一变而为户籍,是东晋建国之初面临的特殊形势导致的。曹魏、西晋以来,战乱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同时士族荫庇户口的现象也相当突出,政府掌握的人口数量较两汉骤降。东晋初立,政府可以征派赋役的对象更是少得可怜,由此导致的财政拮据自然更加严重。首先是南渡的北方侨民享受优复政策。侨民脱籍者称为“浮浪人”,他们固然不任赋税徭役,那些在籍的侨人注于白籍,同样没有输纳赋役的义务。按谭其骧计算,侨民数量占东晋人口的1/6,[87]由此不难想像侨民不输赋役产生的负面影响。其次是士族对劳动力的分割。《宋书·武帝纪》说:“晋自中兴以来,治纲大弛,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88]这是指南北士族非法的兼并,其恶果不仅是分割劳动力,而且导致百姓脱离户籍,四处流浪。另一方面,当时士族合法的荫客权利照旧执行。《隋书·食货志》:“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89]太兴四年(321年)晋元帝下诏:“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90]充兵的僮客数量一定很大,因为这个举措成为王敦起兵的口实,而当时士族不分南北,基本站到了王敦一边。
东晋政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如境内户口的数量、南北户口的区分、赋役的征派、侨人的籍贯、士族的荫客等等。这些问题如同一团乱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千头万绪,互相纠缠。此前政权有前朝各种专门性文书可以继承,稍加改变,即可为己所用;同时,在政权较为稳定的状态下,中央指令在地方上会得到较为有效的贯彻,所以,遇到类似问题,解决起来难度不大。但是,东晋政权就全然不同了。首先,东晋没有任何户口文书可以继承。西晋政府原本藏有以户籍为基础的全国各地户口数字统计,伴随西晋的灭亡,这些户口资料既令没有被匈奴政权裹挟而去,也可能在战乱中被付之一炬了。晋元帝称帝之前,管辖扬州数年,可以掌握属下各郡的户口,但南方其他各州的户口却只会上报西晋政府,因此,东晋建国之初,户口方面的资料可谓一穷二白。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法做到对症下药,根据各种专门性户口文书解决相应的问题。其次,东晋政权面临着新问题,如南北户口区分、侨人籍贯、士族荫客,即令赋役这种传统问题,因为和侨人、土著问题结合在一起,也呈现出新的特点。解决这些问题,没有先例可以师法。
专门性户口文书自然可以重新编制,但对东晋政府而言,事倍功半,因为要编制这些文书,首先必须编制户籍。与其如此,不如毕其功于一役,即:将此前各种专门性户口文书著录的内容集中于户籍,由户籍承担此前多种户口文书的具体功能。按此前制度,户籍由地方保管,不必上交中央。不过,东晋初建,中央的权威和实力实在有限,早期发生的王敦之叛、苏峻之乱可以证明这点。在这种情况下,仅由地方掌管户籍,极易造成营私舞弊。东晋政府要切实了解全国户口状况,完成赋役的征派,中央掌管户籍是必然的选择。
在简牍时代,受材料的限制,户籍不可能著录太多内容,中央也无力储存各地数量惊人的户籍。东晋时期,纸作为书写材料已经基本得到普及,与简牍相比,既可以记录更多内容,也不需要太多的典藏空间,将多种户口文书融为一体,编制成一份簿籍,并由中央保管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此时恰逢户口问题迫在眉睫,两相结合,东晋政府于是另起炉灶,对户口文书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革,一种全新的户籍因此诞生。
由于书缺有间,东晋初年在户籍方面的改革举措已难知其详,但是,史籍仍然留下了一鳞半爪的痕迹供我们分析。《南齐书·州郡志》:“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91]大姓荫客严重,元帝为此制定给客制度以为限制。“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说明,在元帝的主持下,政府对流民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而给客制度要得到落实,也需要对大姓的荫客状况进行调查,而且此后也要一以贯之地执行下去。这次举措在江北的收效不容乐观,但由此反推,在江南应该收到了不错的成效。
《通典》载沈约论东晋户籍:“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92]按沈约所说,由于苏峻等人的叛乱,东晋咸和三年(327年)以前的版籍荡然无存。旧籍的内容不得而知,但沈约称赞咸和三年以后的户籍内容全面而精确。中央所藏户籍被苏峻焚毁了,但各地户籍不会受到根本性冲击,它们必定成为咸和三年中央再造户籍的唯一依据。为苏峻所毁的咸和元年以前的中央户籍[93],内容自然也来自于地方户籍。两年之间,地方户籍的内容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咸和三年中央户籍的“精详”、“详实”,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咸和元年以前中央户籍的翻版。我们知道,一直到太兴四年,东晋政府还在对流民及士族荫客的状况进行大规模的调查,此时下距咸和元年不过五年的时间,因此,详实的咸和元年籍应该是晋元帝时期户籍整顿的结果,东晋初期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效由此得窥一斑。自咸和三年直至刘宋的百余年间,户籍一直保持着“精详”、“详实”的优点,这未尝不可以视为东晋初期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贡献。
东晋初期重建户籍制度以后,新型户籍吸纳了此前各种专门性户口文书以及其他诸种重要的文书如汉代的田租籍、田合籍等的内容和功能,后者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东晋以后几乎很少看到秦汉以来存在的各种专门性文书,原因大概即在于此。这样,原来包括多种重要文书的黄籍,就只与户籍对应了。特别是东晋初期由于区分侨、旧,户籍亦分黄、白两种,但是,白籍专门针对侨民,这种临时性的户籍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等到白籍消失,黄籍作为户籍的唯一体现,给人们留下了更为突出的印象。从此,黄籍也就作为户籍的代称,屡见于东晋南朝的史籍和时人的叙述中。
需要说明的是,东晋以后黄籍固然成为户籍的代称,但这未必是政府的制度规定,而是相沿成习的结果。《隋书·经籍志》:“《婚姻黄籍科》一卷。”[94]该书在子部五行类,撰人失载,《汉书·艺文志》未著录此书,大概是魏晋以后的作品。五行类书籍多为民间所著,此书的命名似乎表明,民间也在使用黄籍这个概念,而且与户籍无关。到了唐代,政府又将职田、公廨田簿籍称为黄籍,《新唐书·食货志》:“先是,州县职田、公廨田,每岁六月以白簿上尚书省覆实。至十月输送,则有黄籍,岁一易之。”[95]同为田册,白簿类似于草本,待尚书省核实后,州县上送最后的定本,而草本自然也就废弃了。与白簿比较,定本大概因为要保存较久,所以称为黄籍。黄籍在民间、政府的使用,内容的复杂性以及“黄”代表的含义,似乎让我们再次看到了西晋时代黄籍的影子,不过,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在此就不予以论述了。
附记:本文得到杨振红、朱腾、张忠炜、凌文超、石洋、汪华龙等诸位先生的指正,谨此致谢!
 
作者韩树峰: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北京,100872。
 



*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秦汉魏晋南北朝户籍制度研究”(15XN1007)。
[①] 《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726页。
[②] 郭伟民:《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记》,《文物天地》1999年第6期,第36~37页;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第51页;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页;冨谷至著,刘恒武译:《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李均明:《长沙走马楼吴简所反映的户类与户等》,饶宗颐主编:《华学》第九、十辑(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李恒全:《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私学”考论》,《南京师大学报》2012年第4期,第52页。
[③]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怀化市文物处、沅陵县博物馆:《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第54、51页。
[④] 郭伟民:《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记》,第36~37页。
[⑤] 郭伟民:《虎溪山一号汉墓葬制及出土竹简的初步研究》,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⑥]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怀化市文物处、沅陵县博物馆:《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第50页。
[⑦] 郭伟民:《虎溪山一号汉墓葬制及出土竹简的初步研究》,第52页;张春龙:《湖南省近年出土简牍文献资料略论》,单周尧、陆镜光主编:《语言文字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释文前的数字与郭文所引第三简中的标点系笔者所加。
[⑧] 可参李均明:《秦汉简牍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341页。
[⑨] 《续汉书·百官志》,《后汉书》,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622~3623页。
[⑩] 《汉书·武帝纪》,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99页。
[11] 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177、178页。所谓“不
  按户统计”并非指百姓户口不按户统计,而是指赋役不按户统计,这与上引虎溪山汉简8“泣聚户百卅四”的记载并不矛盾。
[12] 王先谦撰集:《释名疏证补》卷六《释书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297页。毕沅疑“人名”系
“人民”之误,据此,籍所疏“人民户口”也可以理解为户口数字的统计,与簿无别,但叶德炯已力证“人名”不误,参同书第297~298页。
[13] 《汉书·元帝纪》,第286页。
[1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194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
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15] 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16] 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第150~153页。
[17] 《汉书·魏相传》,第3135页。
[18] 《史记》附录五《史记正义·发字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7页。
[19] 韩树峰:《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著录内容》,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一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8~264页。
[20]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79页。
[21]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
[22] 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第20页。
[23]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柒]》,文物出版社2014年版。
[24] 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6页。
[25] 高敏:《关于东晋时期黄、白籍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
166页;胡平生:《〈简牍检署考〉导言》,王国维原著,胡平生、马月华校注:《简牍检署考校注》,上海
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冨谷至著:《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第125页。
[26] 程树德:《九朝律考》卷六《北齐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07页。
[27] 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一《少吏论》,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按,原书标点、断句颇有不妥,此处径改。
[28] 可参《魏书》卷一八《元孝友传》,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22~423页。
[29]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53页。高敏:《关于东晋时期黄、白籍的几个问题》,第164~165、168~170页。
[30] 郑欣:《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口和户籍制度》,《魏晋南北朝史探索》,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
页。
[31] 学界对黄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已有讨论,可参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
  1~5页;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第134页。
[32] 胡平生、宋少华:《长沙走马楼简牍概述》,《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第3期,第84页。
[33] 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第4页;
[34] 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第134页。
[35] 关于西汉改德、易服色过程的讨论,可参顾颉刚:《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和历史》,顾颉刚编著:《古史辨》
第五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430~439、598~599页。
[36] 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一三《应同》,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84页。
[37] 《史记·五帝本纪》,第46页。
[38] 李零:《说“黄老”》,《李零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280页。
[39] 参顾颉刚:《顾颉刚读书笔记》卷一六《史林杂识初编》,《顾颉刚全集》,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08页。
[40] 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九《修政语》,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59页。
[41] 李凭:《黄帝历史形象的塑造》,《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149~172页。
[42] 顾颉刚:《秦汉的方士与儒生》,群联出版社1955年版,第90~95页。
[43] 王莽为证明自己应土德、色尚黄,篡改古史系统一事,顾颉刚有详细的讨论,见其《秦汉的方士与儒生》,第96~103页。
[44] 《史记·五帝本纪》,第6、1页。
[45] 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龙门联合书局1961年版,第422~423页。
[46] 艾兰著,汪涛译:《龟之谜——商代神话、祭祀、艺术和宇宙观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8~71页。
[47] 汪涛著,郅晓娜译:《颜色与祭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207页。
[48] 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卷一六《郑语》,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70页。
[49]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昭公十二年,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337页。
[50] 《史记·律书》,第1239、1244页。
[51] 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卷一○《五行对》,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16~317页。
[52] 参《汉书·律历志》,第958~962页。
[53] 《后汉书·光武帝纪》,第21、22页。
[54] 黄晖:《论衡校释》卷一九《验符》,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44页。
[55] 关于班固尚黄的论述,可参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卷二《号》、《谥》,卷四《五行》,中华
书局1994年版,第53、69~70、第182页。
[56] 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页。
[57] 关于“中黄”的研究,可参陈槃:《古谶纬研讨及其书录解题》,台北,国立编译馆1991年版,第304~307页。按,陈槃谓兖州黄巾丑诋中黄,指责曹操庇护之,恐怕是对《三国志》原文的错误理解。按原文,黄巾军是肯定曹操这一行为的,可参《三国志·魏书·武帝纪》,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0页。
[58] 可参《通典》卷五五《礼·吉礼》,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545~1546页。
[59] 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第135页。
[60] 《隋书·礼仪志》,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83页。
[61] 《晋书·傅玄传》,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323页。
[62] 《南齐书·谢超宗传》,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37页。
[63] 《梁书·王亮传》,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70页。
[64] 萧统编,李善注:《文选》(第四册)卷四○《弹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816页。
[65] 《隋书·儒林·刘炫传》,第1722页。
[66] 骈宇骞、段书安编著:《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67] 《通典》卷五五《礼·吉礼》,第1539~1540页。
[68] 陈梦家指出,武威汉简“似经过一道用特殊液体涂染的手续……表面有光亮,似涂胶质者”,并由此提及
  纸质时代的染潢法及雌黄治书法(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95页。此条资料蒙石洋先生提示,谨此致谢)。
[69] 《齐民要术》最早记录了染潢技术,但陆云《与兄平原书》云:“前集兄文为二十卷,适迄十一,当黄之。”
(贾思勰撰,缪启愉校释:《齐民要术校释》卷三《杂说》,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230页)
则早在魏晋时期,染潢法就已经出现。
[70] 学界对黄纸书写重要的文书已有讨论,可参高敏:《关于东晋时期黄、白籍的几个问题》,第164~165页;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第126~129、132页。缣帛作为贵重的书写材料,种类繁多,其中“缣”由双丝织成,色黄,较绢精美细致,且不透水,价格比普通的素昂贵(钱存训:《书于竹帛》,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纸染成黄色固然有防虫蛀的原因,但也可能受到了缣的影响,其用于书写重要文书,似亦取法于缣。此点承汪华龙先生提示,如这一看法能够成立,那么,非黄色木牍涂成黄色并用以书写需要保存较久的重要文书,可能受到了缣和黄纸的双重影响。
[71] 徐坚:《初学记》卷二一《文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17页。
[72] 傅克辉认为,魏晋时期纸的使用尚未普及,因此在起草《晋令》的人们心目中,并未将黄纸与黄籍联系在一起(《魏晋南北朝籍帐研究》,第2~4页)。但是他没有注意到,黄纸作为书写材料,既可满足时人的崇黄心理,又兼有具体颜色这一特点,而这正是非黄色木牍所不具备的,《晋令》的规定可能就是为了弥补木牍的这一不足。
[73] 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第134页。
[74] 韩树峰:《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典藏机构的变化》,《人文杂志》2014年第4期,第72~77页。
[75] 韩树峰:《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著录内容》,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一四》,第248~260页。
[76] 对“已在官役者载名”,池田温认为是专门针对劳役名籍而言的,令文的前半部分则是对一般户籍的规定
(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书书局2007年版,第42页)。针对劳役名籍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将令文分为前后两部分,有割裂令文之嫌,这显然是池田温过于相信黄籍即户籍这一旧说导致的。实际上,“已在官役者载名”的劳役名籍并非独立于黄籍之外,而是黄籍的组成部分。
[77] 《南齐书·百官志》,第312页。点校本无句读,为便于理解,笔者加“,”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名数”应属上读,即与“州郡”连读,指州郡的名称和数量。如属下读,其前无修饰语,语意不明;如像学界那样,将“名数”理解为户籍,则与“户口簿籍”语意重迭。
[78] 韩树峰:《论秦汉户籍概念与户籍实体的对应关系》,《国学学刊》2015年第4期,第88~98页。
[79] 张荣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64页。
[80] 邓玮光:《走马楼吴简所见“私学”考》,《东南文化》2010年第3期,第70、72页。
[81] 不能否认,如此翻译是无法体现令文中的两个“籍”字的,不过,这是令文本身造成的,与黄籍的含义无关,即使将黄籍理解为户籍,也会面临这种尴尬。这大概也是许多人征引此条令文时,将后一“籍”字删去的原因。后一“籍”字确实有可能是衍字,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应予保留。
[82] 杨国誉:《“田产争讼爰书”所展示的汉晋经济研究新视角——甘肃临泽县新出西晋简册释读与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123页。
[83] 《晋书·礼志》,第642页。
[84] 《宋书·孝义·何子平传》,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257页。
[85] 《南齐书·虞玩之传》,第608~610页。
[86]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第59~60页。
[87] 谭其骧:《晋永嘉丧乱后之民族迁徙》,《长水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9~220页。
[88] 《宋书·武帝纪》,第27页。
[89] 《隋书·食货志》,第674页。
[90] 《晋书·元帝纪》,第154页。
[91] 《南齐书·州郡志》,第255页。
[92]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第59页。
[93] 苏峻之乱发生在咸和二年十一月,如东晋在年终造籍,则咸和二年户籍或者尚未编造,或者正在编造过程中,苏峻烧毁的完整户籍,只能是咸和元年籍而不是二年籍。
[94] 《隋书·经籍志》,第1036页。
[95] 《新唐书·食货志》,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00~1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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