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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峰:中古时期的“姪”与“兄子”、“弟子”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18 10:18:00 阅读量:

中古时期的“姪”与“兄子”、“弟子”
 
韩树峰
 
[内容提要] “姪”之新义在走马楼吴简中已经出现。两晋南北朝时期,在精英阶层撰写的文献资料中,其应用虽有渐趋增多的迹象,但与表达同一含意的传统称谓——“兄子”、“弟子”相比,仍处于劣势。唐宋时期,“姪”在文献资料中取得了与“兄子”、“弟子”相等的地位,甚至出现于法律规定中,但在政府颁布的礼、令制度中难有突破。在同一时期的简牍、文书、造像记等考古资料中,“姪”始终是最普遍的称谓,“兄子”、“弟子”则较为少见,而在民间抄写的丧服制度中,“姪”取代了“兄子”、“弟子”。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形成,既与“姪”内涵的演变有关,也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关,同时礼、令制度的特点对此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姪”成为常用称谓,是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相结合、并改造精英文化的体现。
[关键词] 姪 兄子 弟子 文化
[作者简介] 韩树峰,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发表信息] 本文发表于《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颜之推认为,两晋以前姪[①]与姑对称,晋代始与叔对称,到他生活的北朝时期,北方人已经多称男性兄弟之子为姪,而不称兄子、弟子了。《颜氏家训》卷2《风操篇》载:“兄弟之子已孤,与他人言,对孤者前,呼为兄子弟子,颇为不忍;北土人多呼为姪。案:《尔雅》、《丧服经》、《左传》,姪虽名通男女,并是对姑之称。晋世以来,始呼叔姪;今呼为姪,于理为胜也”。[②]清人卢文昭注《颜氏家训》,不同意颜说,引《吕氏春秋·疑似篇》“黎邱部有奇鬼焉,喜效人之子姪昆弟之状”,谓“此即称兄弟之子为姪所自始”。但王引之认为,“子姪”本作“子姓”,“姓”与“姪”草书相似,故“姓”讹为“姪”。[③]按《尔雅·释亲》:“女子谓昆弟之子为姪。”《仪礼·丧服传》:“姪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姪。”[④]这些解释印证了颜说的正确。清人赵翼列举唐宋时期称姪的几个例子,认为唐宋确实以“姪”称兄弟之子,[⑤]这也为颜说提供了注脚。以研究称谓著称的梁章钜亦沿袭颜说。[⑥]此后凡涉及姪称谓的研究成果,均以颜说为定谳。[⑦]
但是,颜说并非无懈可击,唐礼、宋令在丧服规定中,使用“姪”、“兄弟之子”、“兄弟之女”的状况对颜说形成质疑。《开元礼纂类·丧服制度》“小功五月殇”条:“为姪丈夫妇人之长殇(出嫁姑为之服)。”“缌麻三月殇”条:“为姪丈夫妇人之中殇(出嫁姑为之服)。”[⑧]《天圣令·丧葬令》附宋《丧服年月》“齐衰期”条:“女在室者为兄弟、姪(姪女在室同)。妇人无夫、子者为兄弟、姪(姪女及姊妹在室亦同)。”“大功九月”条:“女适人为兄弟、姪(姑、姊妹及姪女在室同)。”“小功五月”条:“出嫁姑为姪之长殇(男女同)。”[⑨]唐礼、宋令对丧服规定虽有粗细之别,但其中的姪、姪女均与姑对称。至于现代意义上与伯、叔对应的“姪”、“姪女”,在礼、令中一律被称为“兄弟之子”或“兄弟之女”。《丧服制度》“齐衰不杖周”条:“为兄弟之子”。《丧服年月》“齐衰期”条:“为兄弟之子(女在室同)。”[⑩]这意味着,在唐、宋礼、令中,姪仍与姑相对,保持旧有含义,姪之新义[11]并未在礼、令中使用,这与颜之推所说的情况有很大背离。如果颜说正确,那么产生于两晋,逐渐流行于北朝的姪之新义,到唐宋时期就已经行用数百年之久,但是唐礼、宋令却没有继续沿用,而是将姪的含义恢复到原生状态,这是为什么?颜之推的说法与事实是否相符?中古时期姪称谓的运用到底发生了怎样的转变?这一转变传达了怎样的信息?唐礼、宋令与颜说背离的原因是什么?本文拟就这些问题略加探求,以就正于方家。
 
一、走马楼吴简“姪”义辨
 
按颜之推所说,叔姪对称始于晋朝,意即在此之前,姪仅与姑对称,与叔无关。征诸字书与经史,这一说法似乎并无不妥。《尔雅·释亲》与《仪礼·丧服传》对姪的解释已见上文,又《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释“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即妇家以其妹或姪女陪嫁,为“媵”,则传所云姪仍与姑对言。史籍中亦遵循此种用法,《国语·周语下》“我皇妣大姜之姪”韦昭注:“大姜,大王之妃,王季之母,姜女也。女子谓昆弟之子,男女皆曰姪。”[12]《左传》襄公十九年:“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大子。”襄公二十三年记臧宣叔之妻死,“继室以其姪”。杜预分别注为:“兄子曰姪。”“女子谓兄弟之子曰姪。” 所谓“兄子”,只是简略的说法,实专指女性兄子,并不包括男性,后注则明确指出姪系女性兄弟之子。即鬷声姬为颜懿姬之姪,臧宣叔继室为其故妻之姪。[13]结合经史文意及诸家注,可以肯定,先秦时期实以姑、姪对称。姪在汉代的使用状况,史籍记载相当稀少,《后汉书·刘表列传》所载之例亦姑、姪对言:“为琮娶其后妻蔡氏之姪。”[14]
《三国志》三处使用姪之称谓,第一例出自《吴书·周鲂传》裴注引虞预《晋书》,记周玘、周札及其子姪事迹,事在东晋。[15]此例之姪显系新义。不过周玘及子姪行迹已在东晋初年,恰好为颜氏的说法提供了很好的注脚。第二例系《蜀书·先主传》裴松之案语:“董承,汉灵帝母董太后之姪,于献帝为丈人。”[16]此处姪、姑相对。《后汉书》卷72《董卓传》言及董承,李贤注引文与此大体相同,但只云来自于裴松之注,注文究竟是裴松之个人所写,还是另有所本,李贤未言。[17]因此,此例反映哪一时期的观念,似难断定。第三例见《蜀书·来敏传》:“汉末大乱,敏随姊【夫】奔荆州,姊夫黄琬是刘璋祖母之姪,故璋遣迎琬妻,敏遂俱与姊入蜀。”[18]传称黄琬是刘璋祖母之姪,仍是姪的传统用法。这说明直到东汉末年,姪之新义在文献资料中尚未出现。三国时期情况不明,但至少没有出现颜氏“晋世以来,始呼叔姪”说法的反证。男性兄弟之子此时仍沿袭传统用法,径称兄子、弟子,此类例证甚多,魏、蜀、吴各举一例如下:“其为兄子及子作名字,皆依谦实,以见其意,故兄子默字处静,沈字处道,其子浑字玄冲,深字道冲”;“朗兄子宠,先主时为牙门将”;“瑜兄子峻,亦以瑜元功为偏将军。”[19]最典型者莫过于《三国志》卷6《魏书·袁绍传》注引《汉晋春秋》所载审配与袁绍长子袁谭书:“昔先公废绌将军以续贤兄,立我将军以为适嗣,上告祖灵,下书谱牒,先公谓将军为兄子,将军谓先公为叔父,海内远近,谁不备闻?”[20]袁绍将袁谭过继给其兄,所以审配说袁绍称袁谭为兄子,同时又说袁谭称袁绍为叔父。从这封书信可知,在日常生活中,当时人是将兄子而不是姪与叔父联系在一起的。
总之,从传世文献看,颜氏概括的两晋以前姪不具备新义的说法有相当根据。
但是,史学上的证无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的姪称谓,细味其中之意,似乎已经有与伯、叔对称的趋势。已经出版的两万八千余枚吴简中,有姪称谓的多达二百余枚,将其归类,大致分为以下几组:
有妻鼠年卅 有侄子□年□(2·2279)
·客妻母大女妾年六十二肿两足 客侄子男谋(?)年七歳(2·4667)
 
★妻大女纟年廿筭一 公侄子女狶年十五筭一肿两足(2·4690)
妻大女汝年八十 孝侄子公乘升年卌三筭一给卒(2·4791)
 
* 妻连年五十九  侄子女驰年五*(1·9996)
·妻大女惟年卅八筭一 侄子男汤年五歳(2·4505)
妻大女姑年卅一侄子■(贡+竟)年十四踵两足(3·4281)[21]
第一组在姪前标注名字,分别为男性户主“有”、“客”之姪,显而易见,这两例中的“姪”均属新义而非旧义。第二组姪前亦有“公”、“孝”等名字,但性别并不明确。可以肯定的是,此处姪不是妻子之姪。按走马楼名籍简的记载格式,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不同,一般在家庭成员前添加户主名字,如谢文名籍简:
民男子谢文年七十四 文妻大女邽(?)年六十(2·1762) 
·文小妻大女婢年卌六踵(肿)两足 文子女养年十歳(2·1763)  
·文侄子仕伍祓年三歳 ·文从兄贤年八十七(2·1765)[22]
如果这种记载方式没有例外,那么,上引简中的“糸”、“汝”分别为“公”、“孝”之妻,而姪也就与姑无关,系与伯、叔对称。第三组姪前无名字,似乎难以判断是妻之姪,还是夫之姪。但是,吴简中如涉及妻方家庭成员,一般特意标明与妻子的关系,表现形式为“妻+称谓+名字”,如:
妻父秋年六十(1·9492)
高妻兄张年六十二(1·9430)
强妻男弟平年十三(1·4886)
按此书写惯例,第三组的姪不是妻之姪,而是户主即夫之姪。除上述三种形式之外,大量竹简仅记为“名字+姪子男/女+名字+年龄”,如“水姪子男史年十五”(1·5148)。这种记载方式不能排除姪与姑对称的可能性,但此类简数量众多,如果再考虑当时男性户主居多,所记家庭成员多标明与户主关系的情况,推测相当一部分简中的姪系与伯、叔对应,应该不算武断。
有“兄子”称谓的简只有30枚,其中四枚为“父兄子弟”,显然不与伯、叔对称,所以,真正指称兄弟之子的“兄子”简只有26枚,仅为姪称谓简的八分之一。虽然不能据此简单地说,在吴简出土地长沙郡临湘县地区姪之新义已经基本排挤了兄子称谓,但与文献反映的情况相比,可以说姪之新义确实占据了主导地位。
关于吴简中姪的含义,王子今先生认为,“简文提供的资料,说明当时乡村社会中‘姪’仍大体保持着传统的定义”。所谓“传统的定义”指《尔雅·释亲》所说“女子谓昆弟之子为姪”。其依据是吴简中姪与兄子并出,因此,“其指代的身份应当是并立的”。“‘外姪子’称谓的出现,或许暗示着‘姪’这一亲属称谓的涵义转变正在发生”。[23]如上所论,现已公布的吴简中,“姪”有相当部分甚至大多数已经脱离了传统含义,并非保持着传统定义。而姪与兄子并存,不一定代表前者仅与姑对应。合理的解释是,姪尽管有了新的含义,开始指称男性兄弟之子,但旧称谓兄子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不会马上消失,而且作为亲属关系的直接反映,甚至在中国古代从未消失。吴简中还存在与兄子含义相当,或者包含兄子含义的“从子”一词:“会从子公乘得年……*”(1·3054)。因此,姪、兄子、从子系一义多称。姪、兄子并立之例,可以视作新旧称谓交替时期必然出现的现象,似无将两者对立的必要。而且真正能暗示姪含义发生转变的,可能恰恰是姪与兄子、从子的并立、并存现象,而不是“外姪子”的出现。外姪子是与姑对应还是与姑父对应?抑或两者均涵盖其中?王子今先生未做出明确解释。因此,外姪子的含义尚须进一步探讨。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晋代以后,“女子称兄弟之子的称谓前面要加一个‘内’字,构成‘内姪’,以与男子用的‘姪’相区别。”[24]如果这一结论在汉魏之际也能成立,那么,吴简中的外姪就不与姑对应,而与姑父对应。在“外姪”含义不明的情况下,很难说其出现预示着姪的含义正在发生转变。
根据以上所论,吴简中的姪主要与伯、叔对称,颜之推“晋世以来,始呼叔姪”的说法不能成立,即叔姪对称并非始于晋代,而是在孙吴时期就已经出现。
 
二、南北朝姪之新义影响的扩大
 
孙吴治下的临湘县,姪对应伯、叔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我们不清楚这仅仅局限于临湘一地,还是三国政权均已如此。晋代文献涉及姪的例子共二十余例,远较三国为多。在这些例子中,姪多与“子”相连,组合为“子姪”一词。在此情况下,姪有时相对伯、叔而言。《晋书·刘琨传》:“子姪四人俱被害。”下文载卢谌、崔悦上表:“祸害父息四人,从兄二息同时并命。”[25]可见,姪指刘琨两位从兄之子。
但是,直接以姪之新义为具体指称的情况在晋代史籍中十分少见,笔者所见仅后秦一例。《晋书·吕纂载记》载其篡兄吕弘之位后,纵士兵污辱弘妻女,侍中房晷曰:“弘妻,陛下之弟妇也;弘女,陛下之姪女也,奈何使无赖小人辱为婢妾。”[26]《晋书·良吏·邓攸传》“史臣曰”有“攸弃子存姪,以义断恩”之语,毫无疑问,此处姪系新义。不过,正文载邓攸“弃子存姪”事所用称谓与此不同:“遇贼,掠其牛马,步走,担其儿及其弟子绥。度不能两全,乃谓其妻曰:‘吾弟早亡,唯有一息,理不可绝,止应自弃我儿耳。幸而得存,我后当有子。’妻泣而从之,乃弃之。”[27]“史臣曰”为唐代史家所撰,本传则依晋人所著《晋书》为蓝本,[28]所叙所论虽同为晋人晋事,但反映的时代观念及风俗习惯并不相同。“史臣曰”使用姪称谓或是唐人观念,并不代表时人如此。正文中用弟子称谓,恰恰说明当时使用姪之新义并不普遍,至少对晋人撰修史书没有太大的影响。相对于姪之新义,史书更习惯用兄子、弟子指称男性兄弟之子,此种例子《晋书》中俯拾皆是。它们既出现于《晋书》目录中,如卷49《阮籍传》附“兄子咸”、卷57《罗宪传》附“兄子尚”、卷58《周札传》附“兄子莚”;也出现于列传起始的介绍部分,如卷69《刘畴传》:“畴兄子劭,有才干,辟琅邪王丞相掾。”卷76《虞潭传》附“兄子(马=斐):“(马=斐)字思行,潭之兄子也。”还出现于列传中间,这样的例子甚多,兹不举。王羲之书信对称谓的使用更为典型,凡提及兄弟之子,或称“兄子”,或称“弟子”,不称“姪”,如“兄子荼毒备婴,不可忍见”,“从弟子夭没,孙女不育,哀痛兼伤”,“兄子发尚未有定日,当送至澜”。[29]这说明,在士人日常用语及史书撰写中,兄子、弟子称谓较姪之新义应用要广泛得多。尽管在吴简中,姪已经与伯、叔对称,有取代兄子、弟子的迹象,但在三国两晋的传世文献中,仍比较少见,远未发展到代替兄子、弟子的地步。
两晋出土的考古资料基本没有记录兄弟之子的信息,笔者所见仅有楼兰尼雅出土的《晋(四世纪?)楼兰户口簿稿》一例:“虎女姪申金年七。”[30]唯一一例涉及叔姪关系的出土文书使用姪称谓而不是兄子、弟子。此虽属孤证,但与文献中兄子、弟子称谓普遍,姪之新义使用较少的情况对比,再与同属于考古资料的吴简中姪之新义较普遍,兄子、弟子较少的现象相联系,这一孤证值得引起注意。
颜之推所说的姪与叔对称,在空间上主要指北方。通观《颜氏家训》涉及的北人、南人,大多以南、北政权为标准,并非一条严格的地理界线。若按此标准,颜氏的说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南方政权中的士人在理论上并不承认姪可以与伯、叔对称。刘宋文学家颜延之、儒学家雷次宗对姪称谓是否可施于伯、叔的询问做了如下回答:
颜答曰:“伯叔有父名,则兄弟之子不得称姪,……何者?姪之言实也。女子虽出,情不自绝,故于兄弟之子,称其情实。……伯叔本内,不得言实。然谓吾伯叔者,吾谓之兄弟之子。……”雷次宗曰:“夫谓吾姑者,吾谓之姪,此名独从姑发。姑与伯叔于昆弟之子,其名宜同。姑以女子有行,事殊伯叔,故独制姪名,而字偏从女。……故姪字有女,明不及伯叔,……是以《周服篇》无姪字。”[31]
颜延之从姪字之意出发,认为女子虽嫁,但与兄弟之子感情实际未绝,所以女子于兄弟之子称姪;伯、叔自始自终与兄弟之子为一家人,感情当然不会有名断实存的情况,呼兄弟之子为姪,与“姪之言实”不相符合,只能称为兄子、弟子。雷次宗则从姪的字形构成角度出发,认为其以“女”为偏旁,显然针对姑,与伯、叔无关。两人解释姪只能施于姑,不能施于伯叔的理由未必正确,[32]但其结论值得注意。姪之新义的出现如果从孙吴算起,到颜、雷生活的时代已经有两个世纪,可是,当时的文学巨匠颜延之、儒学巨擘雷次宗并不接受这一称谓,[33]这可能代表知识阶层特别是精于儒学之人在相当程度上对姪之新义的拒绝。由此可以理解,何以《晋书》中很少出现姪与伯、叔直接对应之例。
不仅在理论探讨方面士人对姪之新义持保留态度,而且这种倾向在史书记载具体人物时也有浓重的反映。史书叙事所用称谓可称为“叙称”,谈话所用称谓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面称”、“背称”、“自称”。[34]南朝撰史,重在家族,叙称涉及男性兄弟之子者比比皆是,其所用称谓基本为兄子、弟子。传记目录在这方面最为典型,凡涉及男性兄弟之子的附传,均记为“兄子某”、“弟子某”,无记为“姪某”者,如《宋书》中的何瑀“兄子迈”、沈演之“兄子畅之”、顾觊之“弟子愿”,《南齐书》中的沈文季“兄子昭略”、《梁书》中的裴邃“兄子之高”、杜崱“兄子龛”,《陈书》中的吴明彻“兄子超”、袁敬“兄子枢”、陆缮“兄子见贤”。[35]传记起始部分介绍传主,与列传目录相同,无一例外记为兄子、弟子:“王微字景玄,琅邪临沂人,太保弘弟子也。”[36]“惠胤,宋镇军将军觊之弟子也。”[37]“弟子慕延,宋元嘉末又自号河南王。”[38]“缮兄子见贤,亦方雅,高宗为扬州牧,乃以为治中从事史,深被知遇。”[39]介绍传主,史家使用兄子、弟子而不用姪称谓,可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即藉此表明传主之父与伯、叔的关系。但是,撰史者并非仅仅考虑上述因素,因为在传记中间也经常使用兄子之类的称谓。比较典型的是《南齐书·王僧虔传》,涉及王俭之时,史家特意使用兄子一词,而且不惮繁复,四次使用同一称谓:“兄子俭于中途得病”、“与兄子俭书”、“谓兄子俭曰”、“兄子俭为朝宰”。[40]当然,作为叙称,史家也会使用姪称谓,但是,与兄子、弟子相较,不仅出现频率较低,而且多与其他字组合,形成诸如“子姪”、“儿姪”、“孙姪”、“弟姪”、“甥姪”等名称。如《宋书·刘勔传》刘勔劝降殷琰云:“若令足下发肤不全,儿姪彫耗者,皇天后土,实闻此言。”《鲁爽传》:“弟姪并授官爵,赏赐资给甚厚。”[41]《梁书·顾协传》:“外从祖宋右光禄张永尝携内外孙姪游虎丘山。”[42]至于“甥姪”,范晔《狱中与诸甥姪书》人所熟知。可以看出,这些词汇均为概括性称呼,并非针对个体。如“子姪”、“儿姪”指儿子与姪子;“孙姪”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姪孙,而是指孙子与姪子;“甥姪”则指外甥与姪子。但涉及具体人物,史书大多还原为兄子或弟子,《王僧虔传》即其一例。又《宋书·谢晦传》载朝廷下符荆州,有“(徐)羡之诸姪,咸无所染”之语,“诸姪”指徐佩之、徐逵之。《徐佩之传》涉及徐佩之这一具体人物则云:“(羡之)兄子佩之”。《谢晦传》又载谢晦被执后作《悲人道》,有“愍弟姪之何辜,实吾咎之所婴”之词,指谢世基、谢世猷受其连累,传文叙此事则记为“兄子世基、世猷”并伏诛。[43]可以看出,作为叙称,涉及具体人物,史书用兄子、弟子,而不用姪这称谓。
交谈中如果涉及男性兄弟之子,所用称谓是社会风俗习惯的直接反映。现存史料中,记言中的称谓多为背称,即称谓对象系说话者与听话者外的第三者。在此种背景下,只有一例使用姪称谓(见下文),其他均为兄子、弟子。南齐萧遥昌卒,其叔齐明帝欲赠官车骑将军、仪同三司,徐孝嗣以为过重,明帝曰:“卿乃欲存万代准则,此我孤兄子,不得与计。”[44]梁徐勉欲任庾泳之子晏婴为宫僚,庾泳以兄子仲容幼孤,请授仲容,泣曰:“兄子幼孤,人才粗可,愿以晏婴所忝廻用之。”[45]双方来往书信、大臣奏表以及皇帝诏书言及第三者,可以视作另一种形式的背称,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使用兄子、弟子而不用姪。宋张敷卒,颜延之与其伯父张茂度吊书云:“贤弟子少履贞规,长怀理要。”[46]梁陆云公卒,湘州刺史张缵与其叔陆襄、兄晏子书,有“贤兄子贤弟黄门殒折”、“贤兄子贤弟神情早著”等语。[47]陈文帝欲征会稽虞荔为官,与荔书云“今令兄子将接出都”。[48]宋王僧达请解太常奏表中有“兄子僧亮等幽窘丑逆,尽室狱户”之语。[49]梁武帝任命兄子萧伯游之诏书云:“兄子伯游,虽年识未弘,意尚粗可。浙东奥区,宜须抚莅,可督会稽东阳新安永嘉临海五郡诸军事、辅国将军、会稽太守。”[50]陈武帝封兄子陈顼(即陈宣帝)、弟子陈昙朗诏书云:“兄子梁中书侍郎顼袭封始兴王,弟子梁中书侍郎昙朗袭封南康王,礼秩一同正王。”[51]
另外,兄子、弟子、姪无论作为面称还是自称,只有伯、叔与兄弟之子交谈的场合下才会出现。但史籍中相关资料相当少见,无法进行较详细探讨,此处从略。
综合以上所论,可以看出,无论叙称,还是背称,也无论非正式场合的交谈,还是正式场合的书信、奏表以及诏书,涉及男性兄弟之子时,南朝史籍基本不用姪称谓,而是使用最能直接表达亲属关系远近的兄子、弟子。这说明姪之新义在史籍中不仅没有普遍适用性,而且很少被作为正式称谓使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此时姪之新义应用不多,较之两晋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影响逐渐扩大。首先,开始出现“叔姪”一词。上引王僧达请解太常奏表中有“臣父子叔姪,同获泰辰”一语;陈姚察为梁萧颖胄所作史论云“颖达叔姪庆流后嗣”。[52]虽然南朝五史仅此两例,但却意味着姪、叔对应的观念在时人头脑中正逐渐形成。其次,背称开始出现姪称谓。《宋书》卷50《胡藩传》:“藩少孤,居丧以毁称。太守韩伯见之,谓藩叔尚书少广曰:‘卿此姪当以义烈成名’。”再次,较背称更为正式的叙称也有独立使用姪称谓的趋势。《南齐书》卷41《张融传》载张融向吏部尚书王僧虔求郡守之理由:“八姪俱孤,二弟颇弱。”卷54《高逸·沈麟士传》吏部郎沈渊、中书郎沈约荐麟士表:“长兄早卒,孤姪数四,摄尪鞠稚,吞苦推甘。”《南史》卷53《萧统传》在运用叙称时,更将姪与个体人物相对应:“(鲍)邈之兄子僧隆为宫直,(简文)前未知邈之姪,即日驱出。”[53]
两晋时代,姪之新义只是在“子姪”这样的组合词中有所体现,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到了南朝,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姪之新义在日常生活中已有相当影响,甚至在正式场合也得到应用,但是,其旧义也仍然未被废弃。因此,姪称谓的多义,既显得有点混乱,也使当时人感到有些迷茫。当然,这种变化可能也影响到了现实中的服制,关于此点下文再论。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才有人提出姪是否可用于伯、叔的问题。颜延之、雷次宗不约而同地对姪之新义进行否定,但是,这一新义既已在时人头脑中扎根,其存废与否,就不是少数精英人士所能决定的。
前引《颜氏家训》卷2《风操篇》云:“兄弟之子已孤,与他人言,对孤者前,呼为兄子弟子,颇为不忍;北土人多呼为姪。”也就是说兄弟去世后,为不忍引起姪子伤感,在姪子面前与他人谈及姪子,不称兄子、弟子,而是以姪代替。这种做法在北方尤其普遍,而且颜之推认为:“今呼为姪,于理为胜也。”这里的姪称谓可以视作背称,因为姪子是谈话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姪作为背称使用,北朝史籍所载较典型的仅有一例。《北史》卷91《列女·孙神妻陈氏传》:“神当远戍,主吏配在夏州,意难其远,有孤兄子,欲以自代。陈曰:‘为国征戍,道路辽远,何容身不肯行,以孤姪自代!天下物议,谁其相许?’”感其言,乃自行。”[54]如果不仅仅局限于背称这一用法,把目光扩大,可以发现,姪在北朝的使用范围较南朝更为广泛。如上所论,作为叙称,南朝史传记述传主,传记起始涉及男性兄弟之子,无一例外使用兄子、弟子,无用姪者。北朝史籍基本遵守这一传统,《魏书·裴叔业传》:“叔业兄子植、扬、粲等,弃母奔寿阳……李元护、席法友等推叔业兄子植监州事。”《儒林·卢景裕传》:“卢景裕,字仲儒,小字白头,范阳涿人也,章武伯同之兄子。”《文苑·封肃传》:“封肃,字符邕,勃海人,尚书回之兄子也。”[55]但是,《北齐书·元韶传》则有所不同,传首即使用了姪称谓:“元韶字世冑,魏孝庄之姪。”[56]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现象。
同样作为叙称,北朝传记在中间部分突破了南朝的局限,不用兄子、弟子称谓,直接以姪指称具体人物。《隋书·杨素传》:“以平(杨)谅之功,拜其子万石、仁行、姪玄挺,皆仪同三司。”这与上引《宋书·谢晦传》、《王僧虔传》、《萧统传》有很大不同。按同卷,杨素弟杨约卒,炀帝“以素子玄挺后之”;同书《杨玄感传》载素子玄感反叛,“弟玄挺中流矢而毙”;同卷《李密传》记玄感有逆谋,“阴遣家僮至京师召密,令与弟玄挺等同赴黎阳”。[57]是杨玄挺乃杨素之子,非姪,疑《杨素传》“姪玄挺”的记载有误。但是,认为史家上述记述方法反映了姪之新义使用范围的扩大,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更值得注意的是,北朝律文开始有应用姪之新义的迹象。《魏书·源贺传》载贺上书:
案律:谋反之家,其子孙虽养他族,追还就戮,所以绝罪人之类,彰大逆之辜;其为劫贼应诛者,兄弟子姪在远,道隔关津,皆不坐。窃惟先朝制律之意,以不同谋,非绝类之罪,故特垂不死之诏。[58]
姪与“子”联称,属概括性称谓,并非特指某人。但是,这是现存律文中使用姪之新义的第一例。较之叙事,律文在概念、称谓的使用上更为严格,此处姪的使用,说明其作为称谓开始进入更为正式的语境。
不可否认,北朝史籍中兄子、弟子的使用仍较姪普遍,但是,姪之新义的使用范围正逐渐扩大,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补充的是,北朝后期及隋代,叔、姪对应的倾向也越来越明显。颜之推《观我生赋》述萧梁末年骨肉相残:“子既殒而姪攻,昆亦围而叔袭。”[59]梁元帝遭兄子萧詧围攻,遣人谴责亦云:“今以姪伐叔,逆顺安在?”[60]宇文泰分别任命李穆及其两姪为刺史、郡守、县令,“穆自以叔姪一家三人,皆牧宰乡里,恩遇过隆,固辞不拜”。[61]隋刘昉与梁士彦、宇文忻谋反,文帝下诏诛之,云:“士彦、忻、昉兄弟叔姪,特恕其命,有官者除名。”北周李璋谋杀杨坚,其兄子李安告密。杨坚即位,下诏褒扬李安:“今更详案圣典,求诸往事,父子天性,忠孝犹不并立,况复叔姪恩轻,情礼本有差降,忘私奉国,深得正理,宜录旧勋,重弘赏命。”[62]此种对称也应用于异族,《周书·突厥传》:“父〔兄〕伯叔死者,子弟及姪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唯尊者不得下淫。”又《隋书·长孙晟传》云:“摄图、玷厥、阿波、突利等叔姪兄弟各统强兵,俱号可汗。”[63]与这一现象相对应,原来“父子”一词亦指“叔姪”的情况此时已经不见,[64]这大概是由于叔姪对称已经普遍化,“父子”已无包含“叔姪”之意的必要。
同一时期的考古资料中如何表述男性兄弟之子,迄今为止,南朝尚未见到相关资料,北朝出土的吐鲁番文书中有两个例子,均使用“姪”称谓。第一例为阿斯塔那二二号墓《请奉符敕尉推觅逋亡文书》,文书残缺不全,内有“姪蚕得前亡”之语,估计是某人之姪逃亡,政府下令捕捉。该墓无纪年,但整理者推测时代大概与北凉玄始年间(412—427)相当。[65]第二例为2006年征集的吐鲁番出土文献,整理者将其定名为《鞠氏高昌延昌十七年(577)某月六日道人道翼遗书》,系处理财产的遗嘱,其中有“分与弟姪”之语,其后道翼兄弟之子愿佑两次出现,一次记为“姪道人愿佑”,另一次则记为“姪儿道人愿佑”,[66]均未使用兄子、弟子称谓。而且“姪儿”这个称谓相当口语化,它可能流行于民间特别是下层社会,文书撰写者生活在其中,深受影响,下意识地将这一称谓写进文书之中。
如果说吐鲁番地区例证较少,姪之新义的使用具有一定偶然性的话,这一问题在北朝造像记中就完全不存在了。造像记中有大量姪称谓,除极少数与姑对称外,其他均与伯、叔对称。最具代表性的是陕西耀县收藏的北魏正光二年(521)八月廿日《锜麻仁合家造像记》,题记记载了像主锜麻仁上自曾祖下至妻儿孙辈的家庭成员,其中兄弟之子出现十二次,兄弟之女出现八次,在造像记中分别称为姪、姪女,无一例称兄子、弟子者。《蔡氏造太上老君石像碑》出土于山西芮城,系西魏大统十四年(548)所造,记有“蔡雅姪□令蔡太”,这件造像碑所题人名均为蔡氏男性成员,这个蔡雅也不应例外,他与担任某县县令的蔡太当为叔、姪关系。同出土于山西芮城的《李元海兄弟七人等造元始天尊像碑》系北周建德元年(572)所造,像主十八个兄弟之子被称为姪,十四个兄弟之女被称为姪女,另有七个姪妇。与《锜麻仁合家造像记》一样,如此众多的姪辈成员全部使用姪或与姪有关的称谓,无一例用兄子、弟子。隋开皇元年(581)《禅师静内等造镇国像记》出土于山西平定,题记记像主张宝明(石艾县司功)弟子为“明姪士昂”、“姪孝昂”。[67]对姪之新义的使用不仅限于这几件造像,北魏永安三年(530)《薛凤颜等造像碑》(山西稷山)、普泰二年(532)《杨阿真造像记》、太昌元年(532)《樊奴子造像》(山西富平)、北周建德元年《张祖造像记》(山西闻喜东镇),[68]以及年月不明,但可以大体确定为北朝杨隋之间的作品如北周《郭羗四面造像铭》(陕西耀县)、[69]《吴标兄弟父叔造像记》(陕西耀县)、[70]《权庆和等造释伽像记》[71](无年月,在甘肃秦州北乡石佛镇)无一例外地用姪指称兄弟之子。就笔者所阅,确定为北朝造像记的铭文中尚未见到使用兄子、弟子等传统称谓的例子。[72]当然,这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一定不使用这些称谓,但就现有造像记而言,其未见使用的状况与姪之新义的普遍使用形成鲜明的对比,则是不争的事实。
上述造像记时间上起自北魏后期下迄杨隋,空间分布今陕西、甘肃、山西等大片区域,可以说姪之新义的运用,已经不局限于一时一地。如果再考虑到吐鲁番文书反映的情况,则其在时空上的运用具有更进一步的拓展。笔者不想据此轻易做出如下结论:在官方色彩较淡、民间色彩较为浑厚的文字记载中,姪之新义代替了兄子、弟子,毕竟笔者查阅的材料有限。但可以谨慎地说:在上述场合下,姪之新义已经得到民间的普遍认同,喜欢用姪而不是兄子、弟子指称兄弟之子。以此期出土的吐鲁番文书、造像记与史籍比较,这一特点尤其明显。
概括而言,姪之新义在北朝的应用,在考古资料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在文献资料中也有渐趋扩大之势。这意味着原本难登大雅之堂的姪之新义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逐渐向正式称谓转化。无论从传世文献还是考古资料考察,这一转化在唐宋时期终于完成。
 
三、姪之新义在唐宋时代的普遍化
 
唐宋时期,姪之新义在史籍中的运用范围更为广泛,其例不胜枚举,在此仅就下列两种情况进行申论,一是南北朝已经存在但唐以后进一步发展者;二是南北朝未见,唐以后新出现者。
如上所论,姪之新义作为叙称应用于传首,在南北朝史籍中仅有元韶一例,而兄子、弟子占绝对多数。唐宋史籍中,后者仍居多数,但前者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共有11例。兹举三例如下:《旧唐书·卢藏用传》:“卢藏用字子潜,度支尚书承庆之姪孙也。”《房管传》:“(房)式,管之姪。”《文苑·李巨川传》:“李巨川字下己,陇右人。……故相逢吉之姪曾孙。”[73]在上述语境下,唐以前的史籍除《元韶传》外,将姪一律表达为兄子、弟子。“姪孙”即兄弟之孙,[74]唐之前的史籍中,称为“兄孙”、“弟孙”、“从孙”,无一例称“姪孙”者。如晋羊曼,“太傅祜兄孙也”;宋徐湛之,“司徒羡之兄孙”;南齐王文和,“王文和,宋镇北大将军仲德兄孙也”;刘宋刘登,被记为“道球弟孙登”;宋王镇之,“晋司州刺史胡之之从孙”;王韶之,“胡之从孙”等等。新、旧《唐书》中,记为“兄孙”、“弟孙”者仅有四例,[75]较姪孙为少。《资治通鉴》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某人如首次出现,《唐纪》经常记为“某人姪也”,而《汉隋纪》则均为“某人兄子也”。此类例子颇为繁多,为省篇幅,兹不赘举。
作为叙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南北朝正史列传目录涉及兄弟之子传记,其记载方式为:“兄(或弟)子+名字”,无一例为“姪+名字”者。唐五代正史中,列传目录开始使用“姪”称谓。《旧唐书》卷99《张九龄传》有“姪仲方”传,[76]卷141《田承嗣传》所附田悦传,记为“姪悦”;卷183《外戚·窦德明传》所附窦怀贞传,记为“姪怀贞”;《新五代史》卷15《唐明宗家人传》附李从璨传,记为“明宗姪从璨”;卷19《周太祖家人传》附郭守愿传,记为“姪守愿”。目录较诸传记正文更为庄重,姪在唐五代史籍目录中的出现,是其新义在社会上影响逐渐扩大的结果。
唐五代时期,姪应用于背称的现象较南北朝更为普遍,兹不具述,应用于面称和自称者,在唐五代史籍中亦有迹可循。唐昭宗时宦官杨复恭欲谋反,与兴元节度使杨守亮书,有“承天是隋家旧业,大姪但积粟训兵,不要进举”之语。杨守亮乃复恭堂兄弟宦官杨复光假子,故称为“大姪”。[77]《唐语林》卷6《补遗篇》载:赵赞与何文哲为邻,两人俱任职侍御史。水部郎中赵需应举,自江淮来,投刺于赞,误造何侍御第。何文哲因谓需曰:“姪之名宜改之。且‘何需’,似涉戏于姓也。”[78]这是面称之例。《资治通鉴》卷261“昭宗光化元年”条载:王柷受征入京,经过王珙驻守地,王珙认为其将入相,“延奉甚至,请叙子姪之礼以拜之”。同书卷二八五“齐王开运三年”载尼姑孙深意以妖术惑众,中山人孙方简及弟行友“自言深意之姪,不饮酒食肉,事深意甚谨”。[79]又《唐语林》卷4《豪爽篇》:“李元将评事及弟仲将尝侨寓江都,李公羁旅之年,每止于元将之馆,而叔呼之。荣达之后,元将称弟、称姪,皆不悦也;及为孙、子,方似相容。”[80]这是姪用作自称的例子。以“姪”自称最著名的人物属北汉开国皇帝刘旻,在给辽帝上书称“姪皇帝致书于叔天授皇帝”。[81]姪无论作为面称还是自称,南北朝史籍均未见其例,唐五代史籍中此类用法的出现,是姪之新义普遍化的反映。
姪作为一个称谓,在唐代法律中得到明确使用,《唐律疏议》中有多处涉及姪,除个别例子外,均相对于伯叔而言。卷5《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疏议曰:“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姪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注云:“尊长,谓男夫。”可见姪系与伯、叔对言。卷6《名例律》“本条别有制”条疏议云:“假有叔姪,别处生长,素未相识,姪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斗法。”卷21《斗讼律》“两相殴伤论如律”条:“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殴姪,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姪等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这两处疏议所涉及的姪,与伯、叔相对更无疑义。卷14《户婚律》“尝为袒免妻而嫁娶”条疏议释“袒免”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姪、再从姪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三从姪”即族兄弟之子,“再从姪孙”即从祖兄弟之孙,可是疏议却没有使用“兄子”、“弟子”或“从子”等传统称谓,而是以姪之新义为中心,与其他字组合,衍生出新称谓,来表达上述亲属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卷22《斗讼律》“殴缌麻兄姊”条疏议:“‘从父兄弟之子孙’,谓堂姪及姪孙者:流三千里。”[82]法律条文涉及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用相对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概念,使民众了解法条的真正含义,是疏议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疏议以“堂姪”、“姪孙”解释“从父兄弟之子孙”,正说明前者在社会上已经相当流行,以至提到这两个称谓,民众马上就会明白其所指向的亲属关系;后者本来是传统称谓,但在唐代可能与民众已有相当距离,至少不如前者那样在社会上流行,因此疏议才以“堂姪”、“姪孙”来解释“从父兄弟之子孙”。
以上所见“姪”称谓,均不出自法律条文,而是出自疏议或对法律的咨询。但是,除同书卷26《杂律》“奸从祖母姑”条外,“兄弟子”之类的称谓亦仅见于疏议,而不见于正文。而且其在疏议中出现的频率远少于姪。疏议是对法条的进一步解释,就法律效力而言与法条一样同为判案的依据,二者之间并无轻重之分。一种表达社会关系或亲属关系的称谓屡屡出现在法律解释中,绝不是偶然、随意的,其传达的法律信息必须以社会各个阶层能够理解和接受为前提,否则,这种解释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姪之新义的入律,可以说是其在社会上行用已久的结果,可谓水到渠成。
与南北朝相比,唐代在姪字的使用上还有值得注意之处。除了单独使用外,姪还与其他字组合形成许多新称谓。这些新称谓与两晋南北朝出现的“子姪”、“孙姪”、“儿姪”、“甥姪”等不同,不是一种概括性称呼,而是一种比较具体的称谓,表达固定的亲属关系。上引《旧唐书》的姪孙、姪曾孙及《唐律疏议》中的堂姪、三从姪、再从姪孙均属此类。此外,另有与姪相关的如下数种称谓:族姪、再从姪、表姪、[83]皇姪、[84]皇太姪、[85]假姪。[86]
《旧五代史·唐书·明宗本纪》载礼部员外郎和凝奏疏:“应补斋郎并须引验正身,以防伪滥。旧例,使荫一任官补一人,今后改官须转品即可,如无子,许以亲姪继限,念书十卷,试可则补。”[87]和凝特别建议“许以亲姪继限”,言外之意,尚有区别于“亲姪”的其他“姪”的存在。奏疏中使用姪以及皇姪、皇太姪称谓的出现,说明姪称谓得到政府认可。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族为基础,特别重视亲属关系的远近。与此相应,表达各种亲属关系的称谓也十分发达。在这种背景下,一种亲属称谓能否为人接受,在宗族社会中扎根甚至得以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表达亲属关系的能力。唐以前,子、孙等称谓之所以占据亲属称谓的主体,是因为它们通过与其他字、词的组合,可以变化出花样繁多的新称谓,从而表达纷繁复杂的晚辈亲属关系,其覆盖范围可以遍及最主要的男系血亲。类似称谓不胜枚举,即以“子”而言,就有“兄子”、“弟子”、“从子”、“从父兄子”、“族子”等称谓。与子、孙等称谓相比,唐以前的姪只是一个单独称谓,仅限于与姑、伯、叔的血缘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作为正式用语特别是书面用语的使用价值。唐以后,姪与其他字、词组合产生的新称谓,具备了与“子”、“孙”同样强的表达能力,从而为姪称谓的进一步发展铺就一条坦途。可以说,各种以姪为核心形成的新称谓,既是姪称谓逐渐普及的标志,也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因。[88]
敦煌吐鲁番文书数量众多,种类繁杂,与传世文献相比,更能体现姪之新义在唐代的普及。下面以《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所收文书为例,对此加以论述。[89]籍账类文书中,敦煌籍帐涉及户主之姪,其父如果已经亡故,均记为“亡兄男某”,相当于“兄子”:如《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曹思礼户载:“亡兄男璋载贰拾参岁”,“亡兄男琼玉载壹拾柒岁”;杜怀奉户载:“亡兄男崇真载参拾柒岁”;《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宜禾手实》唐元钦户载:“亡兄男游玉年贰拾柒岁”,“亡兄女妃妃年壹拾玖岁”。[90]吐鲁番籍帐未涉及户主之姪。在敦煌差科簿中,对此类关系的记载与籍帐完全不同,均记为“姪某”,而且远较籍帐类文书中的“亡兄男某”为多。《唐天宝年代(c.750)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
1 曹敬姪英峻载卌九 卫士
24  姪思 楚载卌六 卫士
26  姪思 言载卅六 品子郡史
37  姪 孚 载廿八 上柱国子郡史
51  姪大 忠载廿二 中男[91]
敦煌文书中对叔姪关系记载的不同,或许与文书性质有关。记载为“兄子”的文书为户籍,唐前期户籍以“登记户口与土地为其主要特征”,[92]因此,必须详细注明家庭成员与户主的确切关系,不能含混其词,否则将会对均田制的实行造成不利影响。而差科簿则是政府征发徭役的依据,重在家庭成员的年龄及现役状况,无论是兄子还是弟子,只要不影响徭役的派发,政府并不关心,因此,兄弟之子也就以姪的形式出现在差科簿中。
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姪称谓,可以对上述解释做进一步补充。《吐鲁番年次未详(c.840)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涉及的家庭成员中,有“姪沙弥道哲”、“表姪郭日荣(?)”;《吐鲁番年次未详(c.840)沙州僧崇恩析产遗嘱》中,分与“姪惠朗□□壹张  白练裹草录(绿)、拾伍两银椀壹。表姪弟大将阎英达红锦袄子壹、绯绢裹”。后又有“姪都督索‘旗’、姪虞候索、姪兵马索‘荣彻’、姪女夫‘张忠信’、姪女夫‘张忠均’”。《唐大中四年(850)十月沙州令狐进达申请户口牒》中所管家口有“姪男清”。《唐大中六年(852)十月二七日(以后)沙州僧张月光父子回博田地契》中的“见人”有“姪力力”。《唐咸通年间前后(c.855)沙州僧张智灯状稿》有“智灯叔姪”之语。[93]除《申请户口牒》外,这些文书或者是分家析产,或者是遗嘱,或者是置换土地,总之,均与财产变动、处理相关,属于民事行为,与政府关系不大,对当事人间的亲属关系无论是否做严格描述,均不会对民事行为产生太大影响,故一律以“姪”称谓处理。《申请户口牒》只是百姓申请户口所报材料,与政府的户籍还不能等同,也许由于这个原因,没有像籍帐一样记为兄男,而是记为姪,恰好体现了民间使用姪称谓已经成为习惯。政府介入民事行为,也仍然使用姪称谓,如《后晋开运二年(945)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勘寻寡妇阿龙还田陈状牒》及关连文书,是一份关于田地争执的辞状及官员调查报告,不但当事人自陈牒文有“先姪义成犯罪遣瓜州”之辞,都押衙王文通上报调查结果,牒文之首亦使用姪:“右奉判付文通,勘寻陈(状寡妇阿龙)及取地姪索佛奴,据状词理,细与寻问申上者。”此种情况在有关过所的文书中也有反映。《唐开元二一年(733)正月福州唐益谦申请过所牒》中,称随同人员有“姪男意奴”,而《唐开元二一年(733)正月西州判唐益谦请往福州过所案》中,起首称“前长史唐姪益谦”。[94]《还田牒》及《过所牒》说明,姪称谓并非仅用于私人文书,也用于官方文书,只是前者更为普遍罢了。
就分布范围而言,姪称谓基本存在于各类出土文书中,兄子则仅见于籍帐类文书;就出现总数而言,姪也多于兄子。可以说,姪是用来表达出土文书中叔、姪关系的主要称谓,这一点较诸史籍尤其显著。
上述特点在唐宋石刻资料中同样得到体现。敦煌莫高窟供养人画像一般均有榜书题记,这些题记主要记载供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供佛的情况,由此涉及互相之间的亲属关系。在492个洞窟中,有19个洞窟题记记载叔、姪关系,且使用了姪、姪女称谓,具体有如下各窟:5、12、55、61、85、97、98、108、126、127、144、148、156、159、201、205、338、387、390。[95]其中第5、61、98、108窟及第55窟分别为五代、赵宋营建,其余14窟均开凿于唐代,时间上贯穿整个唐朝。不过,第387、205两窟虽营建于盛唐,但到五代曹议金父子统治瓜、沙期间被重修,题记反映的内容已经不属唐代了。[96]此外,第126窟所载与姪有关内容系游人题记,也不能归入唐代。上述19例窟主中可以确定身份的共12例,他们或为官员,或为僧人,均系男性无疑,因此,这里的姪均属新义。第156、148及55、61、98、108、205的窟主或者是当地最高统治者张仪潮、曹议金,或者是他们的亲属,地位如此显赫之人镌刻题记亦使用姪之新义,反映出其在社会上的影响日渐扩大。
莫高窟供养人题记对姪的用法并非敦煌地区独有的风惯,与敦煌相隔遥远的幽州、涿州地区民众也普遍使用姪称表达叔、姪关系,这在房山巡礼碑及各经题记上得到了体现。题记最早者在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最晚者在唐僖宗广明二年(881),题记人的身份与莫高窟一样,有官有僧亦有民。[97]
房山石经题记中未见兄子、弟子,而莫高窟题记中似乎仍有这种传统称谓的遗留,第129窟记窟主家庭成员:“弟子男再昌一心供养。”其后又记其子“男再盈”、“男安再员”、“男安再定”、“男安再君”等[98] 。如果将“再”字视为同辈标志,这个再昌确实就是窟主之姪了。但是,这个例子与题记中使用姪的众多例证相比,可谓相形见绌,构不成姪之新义被社会广泛接受这一观点的反证。相反,从考古资料中所表现出的不同地区的官、民、僧喜用姪表达叔、姪关系的现象,或许正可以作为姪之新义在民间得到普及的证明。
以上考察告诉我们,无论日常生活还是公文奏疏以及政府诏书,使用姪称十分普遍,姪之新义在唐宋时代作为一种正式称谓,已经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认可。《朱子语类》卷85对姪字使用的讨论可以作为这一结论的证明:
或问:“‘姪’字,本非兄弟之子所当称?”曰:“然。伊川尝言之。胡文定家子弟称‘犹子’,《礼》‘兄弟之子,犹子也’,亦不成称呼。尝见文定家将伊川《语录》凡家书说‘姪’处,皆作‘犹子’,私尝怪之。后见他本只作‘姪’字,乃知‘犹子’字文定所改,以伊川尝非之故也。殊不知伊川虽非之,然未有一字替得,亦且只得从俗。若改为‘犹子’,岂不骇俗!据礼,兄弟之子当称‘从子’为是。自曾祖而下三代称‘从子’,自高祖四世而上称‘族子’。”[99]
从传统角度而言,大儒程颐认为兄弟之子不应称姪,但他还是遵从民间习俗,在家书中一律称姪。虽然胡文定坚守传统,甚至私改程颐《语录》中的姪为“犹子”,但另一大儒朱熹却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称之为“骇俗”之举。同样作为士人领袖,朱熹与七百多年前的颜延之、雷次宗等先辈相比,在对待姪之新义的态度上截然有别,这与朱熹的通达有关,但更是姪之新义在民间行用日久,到唐宋时代影响日益扩大、深入人心的结果。至此,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姪称终于在亲属称谓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
 
四、姪之新义发展变化的原因
 
姪之新义在中古时期的出现、应用及发展变化可概括如下:第一,在传世文献中,时代愈后,姪之新义出现的频率愈高,在适用范围上也愈加广泛。三国传世文献未见与伯、叔相对的姪称,现代意义上的姪以兄子、弟子的方式表达。两晋南北朝时期,姪之新义的使用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兄子、弟子相较,仍处于劣势。处于同一时期的南、北双方,姪称谓的使用程度也有所不同,总的说来,北朝较南朝稍为发达。唐宋时期,姪之新义作为正式称谓,已被社会广为接受,应用于各种不同场合,可以与兄子、弟子等称呼分庭抗礼。第二,考古资料与文献资料对姪之新义的使用出现背离,时代愈前,这种背离愈突出;时代愈后,则愈趋于缓和。吴简较普遍使用新义而《三国志》未见一例;至唐、宋时代,文书、题记普遍使用新义,而同时期的文献资料也较多使用新义,即可作为这一结论的证明。
姪称谓的发展过程和特点即如上述,据此可以提出许多问题。姪之新义为什么会出现,[100]为什么首见于三国孙吴时期,为何唐以前姪之新义难有根本性的发展,处于同一时期的南北朝在姪的应用程度上为何有程度上的差别,唐朝以后姪称谓的普及说明什么问题,姪称谓在唐以后既已普及,为何唐礼、宋令中的服制没有应用姪之新义,而是完全沿袭了传统习惯?
对这些问题,现有资料尚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甚至没有线索可寻。关于姪之新义,颜之推认为起源于晋,而且南北朝时期主要为北人所用,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其与北方少数民族的关系。有学者指出,表达亲属关系的多种称谓在晋以后发生了变化,[101]这一结论似乎也为上述联想提供了佐证,因为西晋以后正是北方少数民族渐次进入中原,胡、汉习俗密切交融汇合的时代。但是,如前所论,姪之新义早在三国孙吴时期即已出现[102] ,使用地域则在长江以南的临湘县。就时间、地域言,孙吴姪之新义的出现,应该与北方少数族的影响没有任何关系。也许最初它只是在南方某一居住区如某丘内行用,[103]后来范围逐渐扩大及于某乡、某县,最终及于全国。当然这只是推测,就目前资料而言,也许是一个无解之题。
姪之新义在孙吴时期已经使用,但为人接受的过程却相当漫长,竟长达四个世纪之久。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姪称本身的局限性有关,亦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关。姪之新义指男性兄弟之子,但是这一称谓实际相当模糊、含混。它是指同父兄弟之子,还是包括所有同姓兄弟之子,如果仅仅指称前者,那么,其他服制的兄弟之子如从父兄弟、从祖父兄弟以及族兄弟之子又该如何称呼。继续沿用“从父兄子”之类的称呼,显然与姪称谓不太相合;可是新的称谓又没有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场合尤其比较郑重的场合弃姪不用也许就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指称后者,同样面临问题,因为这一称谓对不同兄弟之子不能区分出血缘上的亲疏。换一种说法,当使用这一称谓时,就意味着泯灭了不同兄弟之子与这一男性的亲疏差别。姪之新义无论怎样使用,均容易引起误解、造成混乱。如果考虑到两晋特殊的政治、社会环境,姪称谓表达能力的欠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十分突出了。西晋颁布《泰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104]即以五服制度作为量刑加重、减轻乃至免罪与否的重要标准。如两晋时期,“官吏得终三年丧,居丧违礼受法律制裁”,“晋律还允许被杀者之期、功亲复仇”。[105]无论三年丧,还是期、功亲复仇,均以五服制为标准。这就要求表达五服制度的称谓必须明确、肯定,而不是模糊、笼统,否则将给定罪量刑带来混乱。[106]遗憾的是,姪之新义恰恰不能具备“准五服以制罪”要求的特点。同时,有兄子、弟子等传统称谓可以使用,也限制了以姪为中心,可以表达确切亲属关系的复合词的出现,其在晋代不能得到推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107]
我们可以继续用同一理由解释南朝姪之新义应用受限的原因。南朝法律的主体沿袭晋律,同样具有“准五服以制罪”的特点。但是,除此而外,南朝独特的社会环境对姪新义的应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南朝时期,士族阶层占主导地位,士族阶层为维持门第于不坠,标榜门第的高贵,不仅要防备庶族的侵袭,而且在其内部也有贵贱之别,甚至同一家族也要分出高下,高下的标准自然是亲疏关系。同时,玄风南渡也使江南情、礼发生了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南方士族才有礼玄双修的学风,丧服的研究也因此特别发达。[108]无论亲疏关系,还是丧服制,必须通过精确的亲属称谓才能得以体现。对亲疏关系分辨得越细致,对丧服制讲究得越精微,对亲属称谓所表达的内涵就要求越精确。[109]结果,和两晋时代一样,欠缺精致内涵的姪无法在亲属称谓中寻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
五胡乱华、晋室南迁之后,与南朝士族相比,面对少数民族涌入中原的巨大压力,北方士族更注重宗族内部的凝聚力,所以,他们对服制、亲疏关系不仅不严加分辨,反而有时故意模糊服制、亲疏的界限,将本来疏远的关系用较亲近的称谓来表达,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梁人夏侯亶:
宗人夏侯溢为衡阳内史,辞日,亶侍御坐,高祖谓亶曰:“夏侯溢于卿疏近?”亶答曰:“是臣从弟。”高祖知溢于亶已疏,乃曰:“卿伧人,好不辨族从。”亶对曰:“臣闻服属易疏,所以不忍言族。”时以为能对。[110]
夏侯亶虽任职于梁,但居于南北边境地区,其所言所行主要体现北方风俗习惯,颜之推即将其视为北人。[111]夏侯亶称服属已远的夏侯溢为“从弟”,梁武帝认为他“不辨族从”。实际上,夏侯亶不是不辨族从,而是不想分辨,因为他明白,亲疏分辨得愈清楚,服属愈疏,所以宁可用“从弟”代“族弟”。不仅夏侯亶,北人似乎都有这种不愿分辨亲疏的倾向,颜之推对此有一概括性的评价:“河北士人,虽三二十世,犹呼为从伯从叔。”[112]服属已远的族人可以称为从弟,三二十世的伯、叔既可称为从伯、从叔,那么,男性兄弟之子不分远近,均用姪表达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也许姪之新义的模糊、笼统,正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北方人的意愿,所以较诸南方,其在北方的应用得到较大的发展,也因此出现了颜之推所说北土人多呼兄弟之子为姪的现象。
但是,总的说来,两晋南北朝的政治、社会环境要求亲属称谓能够表达多层次的亲属关系,兄子、弟子既沿用已久,又可以与其他字、词相配,形成表达不同亲属关系的其他称谓,而姪之新义无论历史传统还是称谓功能均无法与兄子、弟子相抗衡,因是之故,在表达同样的亲属关系时,文献中以兄子、弟子指称者为多、姪称谓为少也就不足为怪了。[113]至于姪称谓在南北朝较两晋有所发展,也许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其自然发展的要求和潜力所致。
唐代以后,姪之新义作为表示亲属关系的称谓,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如果注意到南、北朝在姪使用范围上的差别,很容易将唐代以后的现象归因于“南朝化”或“北朝化”。实际上,这样的认识也许与事实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只有在南、北双方存在性质不同的制度、文化时,唐朝制度、文化“南朝化”或“北朝化”的论断才具有确实的意义。譬如学风方面,“南人约简,得其英华;北学深芜,穷其枝叶”,[114]反映出南、北学风的差异,有了这样的背景,唐朝文化自然就有“南朝化”或“北朝化”的问题。[115]但是,姪称谓的使用,在南、北朝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两者之间只是程度的不同。而且至少就现有资料看,姪之新义恰恰出现于南方,而不是北方。[116]如果南北对峙继续存在下去,双方在这一称谓的使用上,不会南辕北辙,而有可能指向同一结果。因此,唐朝姪称谓的发展和最终普及,与“南朝化”、“北朝化”无关。
那么,唐代的现象又该如何解释,或者说这一现象又反映了什么问题,简单地讲,姪之新义在唐代的发展和普及,既是大众文化向精英阶层逐渐传播的结果,又是大众文化逐渐向上层社会渗透、浸润的反映。如果做粗略划分,简牍、造像记、文书与史书的撰写者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即前者普通民众居多,后者精英人士为主。[117]由此,他们各自撰写的简牍、文书以及史籍所用称谓、习语,也就是各自阶层已经接受的称谓和习语,或者至少能为各自阶层所理解。也许有人质疑,吴简及敦煌吐鲁番文书所牵涉的名籍、籍帐等,均与政府有关,其书写应有严格的格式,在用语上也应该代表政府语境,如何能称为大众文化呢?笔者不想否认政府对名籍、籍帐有一套管理程序,但是,吴简中名籍的书写不一、用词有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118]政府对其管理有一个渐次严格的过程,而孙吴时期可能正处于这一过程的前期。作为乡、里文书的撰写者,就可以使用当地所用称谓、俗语来表达亲属关系,而不必用标准的书面语。因此,吴简中尽管多处使用兄子这样的传统称谓,但代表大众文化的姪称谓出现的频率更高。但是,对文书特别是户籍类文书的管理必定会逐渐严格起来,那时,户籍文书所代表的,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语境了,其表现便是需要特别标明与户主确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在敦煌籍帐中一律以“兄男某”表示。另一方面,政府对差科簿中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可能要求得没有籍帐那样严格,而遗嘱、析产、置换田地等文书,与政府关系更为淡化,这样,这些文书的用语就取决于撰写者本人了。在两可的情况下,时代不同的撰写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他们喜闻乐见的姪称谓,放弃了历史更悠久、也更文雅的兄子、弟子等称呼。可以看出,姪之新义在下层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他们利用各种场合,表达对这一称谓的认同。与之相辅相成,姪称谓的屡屡使用,也会进一步加深其在民众中的印象。这样,如果出现上、下层之间的流动,其应用也会逐渐得到上层社会的认同,其使用范围存在着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
但是,上层社会接受姪这一称谓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其中有传统观念在起作用,更主要的是代表大众文化的姪称谓如果应用于上层社会,可能会给精英阶层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魏晋南北朝士族特别注重礼制,诸多礼仪制度是以亲属称谓为中心制定的,而姪之称谓的含混、笼统,必定妨碍对礼制的理解和执行。另外,按《唐律疏议》卷2《名例》“官爵五品以上(请章)”条“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疏议:“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119]据此,享有“八议”特权之人可以荫及包括姪子在内的期以上亲。“八议”入律始自曹魏,自此以后,贯穿历朝历代,唐律规定极有可能来自旧律。如此,姪由于不能确切表达亲疏关系,从而影响上层社会所荫亲属的法律特权,其难被士族和上层官僚所认可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此外,南、北朝时代,士、庶阶层泾渭分明,特别在南朝,“士庶之际,实自天隔”,两者之间存在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双方难以交往,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的对流也就相当困难。这样,早在三国时期出现的姪之新义,很难在上层社会得到认可和接受。表现在史籍上,便是用兄子、弟子代替姪的叙称和背称,前者反映史家的观念;后者反映对话者的观念,而这两种人多数是精英阶层即士族的代表。
即使如此,代表大众文化的姪之新义在两晋南北朝时期仍在向上层社会寻找着突破口。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场合越正式,用语要求越严格。因此,新义欲在精英社会中觅得一席之地,必须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即首先在不太严格的场合取得突破,然后渐次深入。我们看到,与两晋相比,南朝姪称谓在精英社会的传播,首先在背称即谈话用语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较背称更为正式的叙称也有所收获,尽管远不能与兄子、弟子等传统称谓抗衡。而到了北朝,无论传记起始部分还是中间部分,所用叙称也开始使用具体的姪称谓。
姪之新义向精英阶层传播遇到的最大障碍来自于律、礼。因为律、礼作为国家大典,内容关乎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出现纰漏,可能招致严重后果。而姪在表达亲属关系能力上的欠缺,大大增加了其突破礼、律原有称谓,并取而代之的难度。甚至可以说,如果姪的含义仅局限于表达兄弟之子的程度上,就注定不能入律、入礼。
律、礼相较,入律的难度要小于入礼。就对社会的现实价值言,律大于礼,似乎改动更须慎重。但是,这个特点反而可能成为律不断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任何一个政权建立,只要认为前代所遗之律不合现实需要,均可以大刀阔斧地加以删减。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没有哪部法律可以作为经典来看待,后代更改前代的法律不需要寻找理论上的依据,这大大降低了修律、制律的成本。以《唐律疏议》与汉《二年律令》相比,说面目全非也许有所夸张,若说大相径庭应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如果以“姪”为中心,能够产生一批新称谓,可以确切表达不同的亲属关系,精英阶层在日常生活已经接受姪称谓的情况下,对姪之新义入律也不会斤斤计较,持反对态度。 “堂姪”、“从姪”、“再从姪”、“三从姪”、“族姪”、“姪孙”、“再从姪孙”、“姪曾孙”、“表姪”等新称谓在唐代的出现,大大丰富了姪的内涵,其表达能力得到极大增强,入律以后不会因概念的含混不清妨碍准五服以制罪的规定。此时,姪之新义入律水到渠成。于是,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唐律疏议》,使用姪之新义的频率反而要高于兄子、弟子了。
礼的情况就有所不同。礼对社会的现实价值本不如律直接,一般情况下没有修订的必要。而且与律不同的是,礼是通过儒家经典著作得以流传的,改礼就意味着更改儒家经典,这需要相当大的勇气和魄力。在进行修改之前,还必须在理论方面找到充足的依据。对《通典》稍加浏览就可以发现,对礼仪哪怕有微小的改动,都会引起剧烈的讨论。所以,改礼耗时、费力而又伤神,同时也没有太大必要,与律相比,小修小改时有发生,但却未见伤筯动骨的改动。有学者认为,“唐五代通过一次次变礼,使丧服礼制距离古礼经的规定要求愈来愈远,并日益脱离其轨范而发展到极致”。[120]这样的变动不可谓不大,但若与汉唐法律的变动相比,还是有相当的距离。既然如此,姪之新义要进入礼仪制度中,取代兄子、弟子称谓那就相当之难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尽管姪之新义早在三国时代就已出现,但直到唐宋时期,仍然难以进入唐礼、宋令中。
但是,我们仍然看到了姪之新义在丧服制度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尽管这一突破并不太引人著目。《开元礼纂类》及《天圣令》所载唐、宋五服制度均以姪与姑对称,这代表政府正式颁布的制度,反映政府的语境。但是,同样记载丧服制度的几件敦煌书仪,涉及男性兄弟之子时所用称谓却与此不同,这一点颇值得关注。敦煌P.4024写本书仪载,妇人为夫家服小功五月的对象有“同堂姪”,这显然指夫家“同堂姪”。S.1725写本书仪后一部分是服制与假宁令的结合,在服制后附以假宁令中规定的给假日数:齐衰期服丧对象有“姪儿、姪女”,给假卅日;齐衰三月、五月及大功九月包括“姪儿姪女长中殇”、“姪女适人者”,给假廿日;小功五月包括“姪儿姪女下殇”,给假十五日;缌麻三月包括“姪丈夫妇人下殇”,给假七日。按《天圣令》“五服年月”,“女适人者为兄弟、姪”服大功九月,此件书仪为“姪儿”、“姪女”服齐衰期。按“五服年月”,为兄弟之子服齐衰期,因此,书仪中服齐衰期者显然是男性,而非女性,其他有姪称谓者类此,不再讨论。而且,假宁令针对官员而定,所以,服制的主角应是男性。由此可以断定,书仪中的姪系与伯、叔相对。敦煌写本P.3637卷题杜友晋撰《新定书仪镜》凶仪的开始有三幅服制图,其中《内族服图》系男性为其五服内亲属服丧的说明。在这幅图中,兄弟之子、堂兄弟之子、从兄弟之子一律用姪表示,称谓分别为:“姪”、“堂姪”、“从姪”、“从姪女”。而《(妇为)夫族服图》则是妻子为丈夫亲属服丧的说明,其中有“夫姪”、“夫姪妇”这样的称呼。[121]据研究,第一件书仪所载礼的年代,在贞观十一年以前;第二件晚于第一件,其后一部分所载“礼及令”是改制后的“贞观后礼”。《新定书仪镜》确系开、天时期杜友晋的作品,但具体到P.3637写卷,却很可能是唐后期五代人的抄件,而且根据当时服制修改了原丧服图。同时研究者指出,前两件书仪本身反映出魏晋以来民间洗礼的影响。《新定书仪镜》中丧服新制的来源,则可能与唐文宗时代的郑余庆、王彦威有关。他们所制礼典“一方面是吸引了许多新定敕令,但另一方面也吸收了不少‘时俗’,他们是对上至朝廷郊庙、下至民间婚丧的礼仪作出巨大改革者”。[122]当然,研究者所谓“民间洗礼”、“时俗”等,是指丧服制度的具体内容,而不是表达亲属关系的称谓。但是,如上所探讨,敦煌地区对姪之新义的使用已经十分普遍,当丧服制度接受民间文化的影响时,将姪这一当地喜闻乐见的称谓纳入丧服制度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反之,则有点违情背理了。特别是S.1725写本书仪中出现的“姪儿”称谓,为文献所未见,这一如此口语化的称谓出现在丧服制度中,显然只能来自大众文化的影响,不可能是精英阶层的话语。[123]三件不同时代的书仪所载丧服及丧服图,均使用了姪之新义,而且时代愈后,姪之新义的使用愈普遍。这说明,姪之新义虽然难以直接进入上层社会行用的礼仪制度中,但普通百姓却完全可以利用丧服制度在本地推行的机会,用姪代替兄子、弟子,从而实现对丧服制度的改造,使礼仪制度深深打上大众文化的烙印,这也是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结合、并改造精英文化的一个例证。[124]
 
 
 
 
 
 



[①]  现代所用“侄”字在古代与“姪”并存,但与兄弟之子无关。《广雅》卷1下《释诂》云:“侄,坚也。”一直到宋代,“侄”才开始用来指称兄弟之子,并与“姪”混用。但这种用法一般局限在宋人文集中,明人私修著作中以“侄”指兄弟之子的现象更加突出,而官方所修史书也开始出现“侄”、“姪”混用的情况。这个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兹不赘述。
[②]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82页。
[③]  参见周法高:《颜氏家训汇注》,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41,1993年,第19页。
[④]  古人所称“子”,系对“儿女”的概称,并非专指儿子,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子男”、“子女”的用法,可以为证。与此相似,“姪”亦通指男女,对此注疏家辩之甚详,可参郝懿行:《尔雅义疏·释亲》,台北:中华书局,1972年,第5页。为论述方便,本文中的“兄子”、“弟子”、“姪”亦涵盖男女,不另注明。
[⑤]  赵翼:《陔余丛考》卷36“姪”条,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52页。
[⑥]  梁章钜:《称谓录》卷4“兄弟之子”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65-167页。
[⑦]  关于“姪”的研究,学界无专门性论著,而是将其作为古代称谓的一部分进行叙述,主要成果参见冯汉骥:《中国亲属称谓指南》,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102页;刘伯鉴:《关于古汉语中早期亲属称谓“私”的研究》,《西北大学学报》1983第3期;庞子朝:《“出、侄、离孙、归孙、外孙”说源》,《许昌师专学报》1994年第2期;熊焰:《上古汉语亲属称谓与中国上古婚姻制度》,《暨南学报》第18卷第1期(1996年1月);王小莘:《从〈颜氏家训〉看魏晋南北朝的亲属称谓》,《古汉语研究》1998年第2期;胡士云:《汉语亲属称谓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355-357页;王琪:《上古汉语称谓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3、55-57页;王子今:《三国孙吴乡村家族中的“寡嫂”和“孤兄子”》,《古史性别研究丛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74-280页。
[⑧]  王文锦等标点:《通典》卷134《礼九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444、3446页。
[⑨]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60、361、364、366页。
[⑩]  《通典》卷134《礼九十四》,第3440页;《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第360页。《丧服年月》中尚有多条相关规定,为省篇幅,不俱引。
[11]  下文将与姑对应的姪义称为“旧义“,与伯、叔对应的姪义则称为“新义”。
[12]  徐元诰:《国语集解》(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25页。
[13]  杜预:《春秋经传集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956、1005页。
[14]  《后汉书》卷74《刘表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423页。除此而外,两汉史籍中也有姪的记载,但未必与两汉有关。《史记》卷4《周本纪》韦昭注:“取姪娣以备三”,系先秦之例。《汉书》卷60《杜钦传》载其说大将军王凤,有“娣姪虽缺不复补”一语。(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668页)杜钦虽为汉人,但其说辞以礼为据,且娣姪制度汉代已不存在,则此例亦为先秦姪之用法。《后汉书》卷10《和熹邓皇后纪》范晔论:“爱姪微愆,髡剔谢罪。”同书卷64《卢植传》李贤注:“(马)融,明德皇后之从姪也。”范晔生活于刘宋时期,史论系其独立创作;李贤为唐人,且“从姪”在汉代存在的可能性不大(说见下),故论、注所涉称谓应该是作者所处时代观念的反映。
[15]  参见《三国志》卷60《吴书·周鲂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1392页。
[16]  《三国志》卷32《蜀书·先主传》,第875页。
[17]  《后汉书》卷72《董卓传》,第2339页。
[18]  《三国志》卷32《蜀书·来敏传》,第1025页。
[19]  分见《三国志》卷27《魏书·王昶传》第744页;卷41《蜀书·向朗传》,第1011页;卷54《吴书·周瑜传》,第1267页。
[20]  《三国志》卷6《魏书·袁绍传》注引《汉晋春秋》,第204页。
[21]  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年。括号中“·”前的数字代表卷数,后面的数字代表简号。如“1·9996”表示《竹简》(壹)第9996号简。后文所引简均出自上书,不另出注。
[22]  以上三简可能是以谢文为户主的一个家庭,参见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贰〕“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复原的初步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如确实如此,就多了一个姪与伯、叔相对应的例证。即使并非一家,也能说明名籍简是如何记载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的。
[23]  参见王子今:《三国孙吴乡村家族中的“寡嫂”和“孤兄子”》,《古史性别研究丛稿》,第278-279页。
[24]  冯汉骥:《中国亲属称谓指南》,第102页。
[25]  《晋书》卷62《刘琨传》及校勘记,第1687、1689页。
[26]  《晋书》卷122《吕纂载记》,第3066页。
[27]  《晋书》卷90《良吏·邓攸传》,第2343、2339页。
[28]  这一故事当是檀道鸾《晋阳秋》、邓粲《晋纪》、王隐《晋书》、《中兴书》等有关故事的综合(可参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德行篇》“邓攸始避难”条注,第29页)。现存《晋书》虽为唐人所修,但撰修时间不到两年,多沿东晋南朝各家旧晋书之文,显著者如《李重传》议官制的内容,云“见《百官志》”(第1312页),《司马彪传》祠南郊的内容,云“见《郊祀志》”(第2142页)。实际上,二志皆唐修《晋书》所无,所谓“见《百官志》”、“见《郊祀志》”,盖抄袭旧晋书之文。以二例推测,像称谓这样不足引起注意的问题,唐人应该不会按唐代观念进行修改,抄袭旧晋书的可能性更大。故其所记称谓一般反映东晋南朝人观念,而非唐人观念。至于史论,为唐人所撰,当反映唐人观念。
[29]  张彦远:《法书要录》,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第348、337、356页。
[30]  此据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63页。林梅村编《楼兰尼雅出土文书》释为“妻婿申金年廿□”。(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4页)参照《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所附图版,林释文有误,今不取。此名籍残缺,“虎”性别不清。但本文书中的其他户主均为男性,即使这户主去世,也将其列在家庭成员首位,然后下列其他成员与户主的关系。据此可以判断,“虎”系男性的可能性较大。
[31]  《通典》卷68《礼二十八》“甥姪名不可施伯叔从母议”条,第1895-1896页。
[32]  陈戍国谓:“雷次宗将‘姪’‘甥’两字字形与有关丧服制度联系起来,其说颇新,亦自有理。”(《中国礼制史·魏晋南北朝卷》,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13页)但何以有理,却未加说明。
[33]  颜延之与谢灵运齐名,其为文学巨匠自不待论。至于雷次宗,史家将其与当时名儒臧焘、徐广、傅隆、裴松之、何承天并列,称赞他们“并服膺圣哲,不为雅俗推移”(《宋书》卷55“史臣曰”,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553页)。宋文帝元嘉十五年立儒、玄、史、文四学,更以雷次宗主儒学馆,(《宋书》卷93《隐逸·雷次宗传》,第2293-2294页)由此可见雷次宗在儒学界的地位。
[34]  面称指听话者与称谓对象为同一人;背称指称谓对象是说话者与听话者外的第三者;自称指说话者为称谓对象本身。此种分类参考张锦文:《〈型世言〉亲属称谓研究》,2007年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第2页。
[35]  参见《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目录。《南史》中此类例证更多,因作者李百药为唐代人,也许不能完全反映南朝称谓用法,故不取。
[36]  《宋书》卷54《羊玄保传》第1536页;卷62《王微传》,第1664页。
[37]  《南齐书》卷54《顾欢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936页。
[38]  《梁书》卷54《诸夷·西北诸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810页。
[39]  《陈书》卷23《陆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303页。
[40]  《南齐书》卷33《王僧虔传》,第591-592、595、596页。
[41]  《宋书》卷87《殷琰传》,第2211页;卷74《鲁爽传》,第1924页。
[42]  《梁书》卷30《顾协传》,第444页。
[43]  分见《宋书》卷《谢晦传》,第1353、1360、1361页;卷43《徐佩之传》,第1333页。
[44]  《南齐书》卷45《宗室·萧遥昌传》,第794页。
[45]  《梁书》卷50《文学·庾仲容传》,第723页。
[46]  《宋书》卷62《张敷传》,第1664页。
[47]  《梁书》卷50《文学·陆云公传》,第725页。
[48]  《陈书》卷19《虞荔传》,第257页。
[49]  《宋书》卷76《王僧达传》,第1956页。
[50]  《梁书》卷23《永阳王萧伯游传》,第363页。
[51]  《陈书》卷2《高祖纪》,第34-35页。
[52]  《梁书》卷10“陈吏部尚书姚察曰”,第201页。
[53]  《南史》卷53《萧统传》,第1313页。
[54]  《北史》卷91《列女·孙神妻陈氏传》,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002页。《魏书》卷59《萧宝寅传》载萧衍与萧宝寅书,劝其反正,袭击北魏彭城,并许诺:“得捷之后,便遣兄子屏侍送卿国庙、并卿室家及诸姪从。”(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17页)萧衍是南方人,恰与颜之推所说的北人相反,而且此处“姪”亦非特指某人,而是一个群体。可以说这则史料不具有典型性,据此无法印证颜氏的观点。
[55]  分见《魏书》卷71《裴叔业传》,第1566、1567;卷84《儒林·卢景裕传》,第1859页;卷85《文苑·封肃传》,第1871页。
[56]  《北齐书》卷28《元韶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388页。按“校勘记”1、11,此卷系后人以《北史》相关传记所补,但“魏孝庄之姪”是《北齐书》残存原文。
[57]  《隋书》卷48《杨素传》、卷70《杨玄感传》、《李密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291、1294、1618、1624页。
[58]  《魏书》卷41《源贺传》,第920页。
[59]  《北齐书》卷45《文苑·颜之推传》,第619页。
[60]  《周书》卷48《萧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858页。
[61]  《周书》卷30《李穆传》,第528页。
[62]  《隋书》卷38《刘昉传》第1134;卷50《李安传》,第1324页。
[63]  《周书》卷50《突厥传》,第910页;《隋书》卷51《长孙晟传》,第1330页。
[64]  孙志祖《读书脞录》卷6云:“古人称叔姪亦曰父子。《汉书·疏广传》:‘父子并为师傅。’谓广为太子太傅,其兄子受为少傅也。《后汉·蔡邕传》:‘阳球飞章言邕及质。邕上书自陈:如臣父子,欲相伤陷。’《晋书·谢安传》:‘朝议欲以谢玄为荆州刺史,谢安自以父子名位太重。’质乃邕之叔父,玄亦安之兄子也。《世说·文学篇》:‘江左殷太常父子并能言理。’谓殷融及兄子浩。又《通鉴》卷一百十慕舆护曰:‘以子拒父犹可,况以父拒子乎?’慕容德于宝为叔父,亦称父子,晋以后则罕见矣。”(参见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文学》“江左殷太常父子并能言理”条笺疏,第256页)
[65]  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100、99页。
[66]  北京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下),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86页。此处考古资料承荣新江先生提供,在此谨致谢意。
[67]  参见鲁迅:《鲁迅辑校石刻手稿》,上海书画出版社,1987年,第2函第1册,第121-124页;第3册,第558页;第5册,第1005-1011、1020页。关于锜麻仁籍贯,请参孙贯文:《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历代石刻拓本草目(二)》,《考古学集刊》第8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16页。铭文有北地郡富平县锜亭城等,像主应是今陕西耀县一带人。
[68]  鲁迅:《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2函第1册,第181、183、203、212-214页;第5册,第1000页。
[69]  参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录文,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6页。关于此碑铭所在地及断限的考证,参同书第77-78页。
[70]  该造像未记年月,鲁迅将其置于北周,参鲁迅:《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2函第5册,第1013-1016页。
[71]  造像无年月,鲁迅置于五代后周,显误。据造像记所附考证,像主权庆和生活在北周,非五代后周。(参见鲁迅:《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2函第6册,第1209-1210页)
[72]  隋《赵朗等造像记》所载有“朗弟子昂”,似乎用弟子代替了姪。但此下成员为:“朗弟仕升,兄息恭礼、兄息长山,朗息卿相。”(鲁迅《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2函第5册,第1181页)则同辈份家庭成员排在一起,因此,“子昂”应连读,即“子昂”是朗之弟。
[73]  《旧唐书》卷94《卢藏用传》、卷111《房管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000、3325页。其他分见同书第3093、3912、4147、4749、4799、4902、5160、5206页。
[74]  《旧唐书》卷81《卢承庆传》云:“承庆弟孙藏用。”(第2750页)按:引文所列“姪孙”系“姪”之新义的延伸,在此可与“姪”之新义的使用等同视之。
[75]  《旧唐书》卷183《外戚·窦德明传》,第4723页;卷62《郑善果传》,第2381页;卷81《卢承庆传》,第2750页;《新唐书》卷58《艺文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484页。
[76]  按《张九龄传》,仲方为九龄弟九皋曾孙,非其姪。旧史目录均记为“姪仲方”,应该是作者著史时误书,但可反映当时观念,是没有疑问的。
[77]  按《旧唐书》卷184《宦官·杨复光传》,复光乃复恭伯父养子,与复恭并非同祖。守亮为复光假子,因此,从血缘上讲,复杨复恭与杨守亮毫无关系。但论辈分,杨复恭称守亮为“姪”是没有问题的。
[78]  周勋初:《唐语林校证》卷6《补遗篇》,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87页。
[79]  《资治通鉴》卷261“昭宗光化元年”、卷285“齐王开运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8915、9304页。
[80]  周勋初:《唐语林校证》卷4《豪爽篇》,338页。
[81]  《资治通鉴》卷290“太祖广顺元年”条,第9460页。《新五代史》卷70《东汉世家·刘旻世家》亦载此事:“契丹永康王兀欲与旻约为父子之国,旻乃遣宰相郑珙致书兀欲,称姪皇帝,以叔父事之而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64页。
[82]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5《名例律》、卷6《名例律》、卷21《斗讼律》、卷14《户婚律》、卷22《斗讼律》,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416-417、482、1493、1039、1553页。
[83]  《旧唐书》卷11《代宗本纪》:“三月丁未,汴宋节度使李忠臣为麾下将族姪李希烈所逐,忠臣狼狈归朝。”第315页;卷183《外戚·窦觎传》““宰相窦参,觎再从姪。”第4749页;卷105《杨慎矜传》,“慎矜与鉷父瑨中外兄弟,鉷即表姪,少相狎,鉷入台,慎矜为台端,亦有推引。”第3226页。
[84]  《旧五代史》卷12《梁书·宗室·李友伦传》:“开平初,有司上言曰:‘……皇姪故邕州节度使友宁、故容州节度使友伦,顷因缔构,俱习韬钤,并以战功,殁于王事,永言带砺,合议封崇’。”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63页。
[85]  《宋史》卷25《高宗本纪》,“(建炎三年三月)癸卯,太后诏:睿圣皇帝宜称皇太弟、天下兵马大元帅、康王,皇帝称皇太姪、监国。”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63页。
[86]  《旧五代史》卷73《唐书·毛璋传》,“廷赟乃璋之假姪,称有叔在蜀,欲往省之,亦无私书,诏停任,令归私第。”第960页。
[87]  《旧五代史》卷39《唐书·明宗本纪》,第543页。
[88]  唐诗作为传世文献,对姪之新义的使用颇具代表性。诗人经常以姪或相关称谓为诗命名,如杜甫《送重表姪王砅评事使南海》诗,“重表姪”虽然不是指杜甫兄弟之子,但却是以此为核心衍生的称谓,这样的曲折称谓,只有在其他各种与姪相关的称谓比较普遍以后才可能出现。又杜甫《送韦十六评事充同谷郡防御官》云:“令姪才俊茂,二美又何求。”其他诗人如李白、白居易、杜牧、韩愈、孟郊、元稹、韦应物等也经常以姪命题、入诗。考虑到这种情况贯穿整个唐代,而诗人又来自各地,所以,这样的用法并非反映一时一地的习惯,而是唐帝国统辖区域内共有的现象。
[89]  涉及亲属关系称谓的文书主要为名籍与差科簿,《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所收文书颇具代表性,且释文比较精审,故本文仅以此书所收文书为研究对象,他处文书暂不涉及。
[90]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第53、67、89页。
[91]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第120-121页。此件文书的b、c、d、e部分尚有15处用姪之例,兄子、弟子则未见一例。为省篇幅,兹不俱引。
[92]  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14-119页。
[93]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每到412、415-416、422、424、428页。另有一件沙州尼灵惠遗书,遗令将其婢子留与姪女潘娘,后有见人“姪男康屯”、“姪男福晟”、“姪男胜贤”等人。但姪系对应姑而言,故此处不论。录文见同书第428页。
[94]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220-221、508-509页。
[95] 敦煌研究院编:《敦煌莫高窟供养人题记》,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4、7、18、23、29-30、31、38-39、52-53、58、67-69、73、75、92、94、138、148、150页。
[96] 营建年代请参见敦煌研究院编《敦煌莫高窟供养人题记》各窟所附断代,及本书所载贺世哲《从供养人题记看莫高窟部分洞窟的营建年代》,第200-232页。
[97]  北京图书馆金石组、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石经组编:《房山石经题记汇编》,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45、46、47、48、51、52、53、54、55、56、58、61、63、70、85、91、95、200、209、217、241、263、290页。
[98]  敦煌研究院编:《敦煌莫高窟供养人题记》,第60页。
[99]  朱熹《朱子语类》卷85《仪礼》,第2200-2201页。
[100]  女性兄弟之子为何称姪,学界探讨较多,一般从婚姻与家庭的变迁角度立论,相关成果参见徐中舒:《中国古代的父系家庭及其亲属称谓》,《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下),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刘伯鉴:《关于古汉语中早期亲属称谓“私”的研究》,《西北大学学报》1983第3期;庞子朝:《“出、侄、离孙、归孙、外孙”说源》,《许昌师专学报》1994年第2期;熊焰:《上古汉语亲属称谓与中国上古婚姻制度》,《暨南学报》第18卷第1期(1996年1月)。
[101]  冯汉骥:《中国亲属称谓制度》第4章《称谓词的历史考察》,第63-128页。
[102]  姪之新义既已在吴简中比较普遍,则其最早出现肯定在此以前,只是由于资料的限制,尚无法推测其产生的时代。
[103]  关于丘的性质,学界尚无定论,本文暂从“居住区”说,参见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 吴简所见“乡”与“乡吏”》,《吴简研究》第1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第96页。宋超:《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间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9—81页。
[104]  《晋书》卷30《刑法志》,第927页。
[105]  祝总斌《略论晋律之“儒家化”》,《材不材斋史学丛稿》,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491—495页。
[106]  按五服制,期亲包括伯、叔与兄弟之子;小功则包括同堂伯叔父母与同堂兄弟之子。两种亲属关系如均用姪表示,由于不能直接分清亲疏,将会给官员对复仇案件的处理带来不便。
[107]  芬兰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特别强调:“不能因为……某些称谓(笔者按:指类别式称谓)有很大的宽泛性,就以为他们对于亲属的远近亲疏毫无分辨。他们对于某一亲属关系,如果没有单一的词可以表示,那就用两三个词组成一个复合词来代替。”(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1卷,李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41页)唐代以前代表新义的姪是对所有同姓兄弟之子的称呼,就此而言,也可以视为类别式称谓。上述观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唐代之后以姪为核心的其他称谓为何出现。但是,需要指出,代表新称谓的“复合词”不会马上形成,它应该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就中国古代姪称谓而言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古代本来就有“兄子”、“从兄子”、“从父兄子”之类的称谓可以分辨同性兄弟之子,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一些以姪为核心的新称谓就不是特别迫切。
[108]  余英时:《名教思想与魏晋士风的演变》,《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40页。
[109]  有社会学家认为:“一般说来,应用范围越小的称谓,它所体现的社会功能也就越特殊。”(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1卷,李彬等译,第221页)根据这一理论,由于姪的应用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它所体现的社会功能也就比较一般化了,这显然难以满足特别讲究亲等制度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高级士族的要求。
[110]  《梁书》卷28《夏侯亶传》,第420页。
[111]  韩树峰:《南北朝时期淮汉迤北的边境豪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94页。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卷2《风操》,第87页。
[112]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卷2《风操》,第86-87页。
[113]  以上从政治、社会环境方面对两晋南北朝时期姪不能取代兄子、弟子的解释,只是粗浅的尝试,未敢视为定论,这与资料缺乏有关。审稿专家认为:“当时的口语与书面语差别很大,可以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如口语与雅言间的关系角度做些解释。”这为理解上述问题提供了另一个颇有意义的视角。笔者认为,两种解释虽然有别,但可以并行不悖,即: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对姪取代兄子、弟子形成了制约。
[114]  《隋书》卷七五《儒林传·序》,1706页。
[115]  “南朝化”系陈寅恪提出的概念,其后唐长孺、牟发松等对这一观点加以发挥。“北朝主流论”的发韧者
  是钱穆,田余庆亦曾提及,阎步克则有更具体的论述。较为全面的讨论可参胡宝国、阎步克、陈爽《关
于南朝化的讨论》,http://xiangyata.net/data/articles/a02/92.html
[116]  王小莘认为,与“叔”对称的“姪”系“由北方传入南方而得以流传”(《从〈颜氏家训〉看魏晋南北朝的亲属称谓》,《古汉语研究》1998年第2期)。这种观点显系根据颜之推的说法推测而来,没有多大的说服力。
[117]  何谓“普通民众”,何谓“精英阶层”,很难有明确的划分标准,两者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过渡性的群体。大致说来,文化素养较深,官位级别较高者为精英阶层。文化与官位密切相关,两晋南北朝尤其如此。因此,精英文化对政府语境有相当大的影响,本文所谓“政府语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精英文化的一种体现。所谓“大众文化”则主要指体现普通民众观念的文化。简牍、文书的撰写人可能有官秩,但级别不会太高,所用称谓更多体现了普通民众的观念。就造像而言,参与者相当广泛,既有普通百姓,亦有帝王将相,但这些人一般不会亲自撰写题记,而是请人代书。代书人会遵照造像者之意撰写题记,但使用何种称谓不关乎题记大意,应该是代书人自行决定,因此,造像者即使是高级官吏,但题记称谓仍是当地习语。
[118]  关于此点,无须多论,在此仅以户主之妻为中心略举数例。吴简记某人妻,一般记为“妻∕大女∕名∕年龄”,但省略“大女”的情况也十分多见,如1·4918:春妻思年卌筭一;2·3014:*妻姑年十六□*;3·1333:龙妻妾年五十。分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叄)。
[119]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2《名例律》,第119页。
[120]  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468页。
[121]  所引三件书仪内容请参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第400、407-408、444-445页。
[122]  参见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第392、455、462页。
[123]  胡士云认为“姪儿”之称见于元明时期,并举《醒世恒言》为证,参氏著:《汉语亲属称谓》,第357页。其实S.1725写本书仪中的“姪儿”也算不上最早,上文所引吐鲁番出土北朝文书较之书仪要早一个半世纪,距离元明更有八九个世纪之久。
[124]  据布洛赫研究,人们所熟知的“采邑”概念在西欧原来仅是口头用语,“被书面文献记录下来,最早的例证见于9世纪末叶。在法国南部的一份契约书中载有这个词语,这些契约是由一些识字不多的办事员起草,其中异乎寻常地使用了口语词汇。在随后的一个世纪中,这个词语出现在朗格多克地区的其他几份档案中。大约在公元1000年前后,布列塔尼地区、法国北部和勃艮第等地区的大法官们虽然非常注意语言的纯洁性,但在这个词汇的使用上也开始屈从于大众语言的压力。”(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79页)吴简、吐鲁番文书使用姪之新义,与西欧契约文书使用“采邑”概念有些类似,大概也是由于撰写者文化程度不高的缘故。而且这种口语化的称谓与“采邑”一样,最终在使用书面语言的律文疏议中占居一席之地。笔者无意将中国古代与西方强行类比,只想指出在概念使用方面,西方也存在着大众文化向精英文化浸润、渗透的现象,这对理解姪之新义应用的发展过程或许不无帮助。之新义应用的发展过程或许不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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